诈骗罪漏罪并罚案件—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被告人丁某伟,此前因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4万元,正在鲁南监狱服刑。2024年11月,司法机关发现其在2021年还有三起未判决的诈骗事实,遂将其解回受审。具体指控如下:
- 2021年2月,丁某伟以“免考包办驾驶证”为名,骗取费县某镇某村村民林某田6000元。
- 2021年5月至11月,丁某伟以“帮忙办理贷款”为由,多次骗取临沂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某镇某村村民韩某高财物:
- 诱使韩某高以零首付加9.8万元分期方式购买一辆大众途安轿车,丁某伟承诺偿还贷款,却将车辆低价转卖他人,仅偿还2.7万余元贷款后失联;
- 诱导韩某高通过平安普惠某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某某信托有限公司贷款25.6万元,韩某高将25.5万元现金交给丁某伟支配,丁某伟仅偿还7.7万余元后失联;
- 谎称“走银行流水可提高贷款额度”,让韩某高以自家房产作抵押向李某甲借款6万元,韩某高将钱交给丁某伟后,丁某伟未还款且失联。
法院认定丁某伟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4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韩某高30.8万余元。丁某伟对部分事实定性提出异议,但未获采纳。
第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阜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本律师将从事实定性、证据瑕疵、量刑情节三方面制定辩护策略,力求还原真相、争取从轻处理。策略核心是:丁某伟的行为不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部分事实应定性为其他罪名;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其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减轻处罚。具体分述如下:
1. 重点质疑诈骗罪定性,主张部分行为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直接骗取被害人财物,但本案中两起关键事实涉及金融机构或合同关系,更符合其他罪名:
- 车辆贷款事实应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丁某伟让韩某高购车时,贷款由山东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银行基于真实购车合同放款。丁某伟虽处置车辆,但银行才是实际损失方(已通过民事诉讼向韩某高追偿)。根据刑法规定,骗取银行贷款应定贷款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若定此罪,量刑起点更低,且能厘清责任主体。
- 信用贷款事实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丁某伟操作韩某高向某某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时,双方签有委托服务协议(虽原件遗失,但丁某伟供述及转账记录可佐证)。其收取5万元“服务费”属合同履行行为,后续未还款源于资金周转困难,而非纯粹诈骗。合同诈骗罪针对合同相对方,更契合本案中介服务性质。
2. 指出第三起借款事实证据不足,丁某伟无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6万元抵押借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丁某伟诈骗:
- 丁某伟是借款担保人而非实际借款人,借条明确写明“韩某高借款、丁某伟担保”。李某甲转账记录显示,丁某伟后续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还款2.59万元(有转账记录),剩余未还因资金链断裂,属民事违约。
- 韩某高自愿抵押房产并取现交予丁某伟,丁某伟供述该款用于周转(如偿还前两笔贷款),且曾帮韩某高支付1.08万元房贷。若定诈骗罪,需证明丁某伟从一开始就想侵吞钱财,但其多次还款行为恰恰反证其有履约意愿。
- 关键证据矛盾:李某甲证言称“丁某伟承诺还款”,但未提供书面协议;韩某高陈述“丁某伟说走流水后归还”,却未留存录音或聊天记录。孤证不能定案,应疑罪从无。
3. 充分挖掘量刑从轻情节,降低刑罚严厉性
- 坦白与退赔情节:丁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符合坦白规定;已全额退赔林某田6000元并获书面谅解,应依法从轻。法院虽已采纳,但辩护中需强调其悔罪态度对整体量刑的影响。
- 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韩某高轻信“免考拿证”“零风险贷款”等话术,在未核实丁某伟资质情况下,多次大额转账、抵押房产,甚至配合转卖名下车辆。其贪图捷径的心理助长了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被害人过错可减轻被告人责任。
- 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丁某伟在失联前偿还车辆贷款2.7万余元、信用贷款7.7万余元及部分房贷,总额超10万元。这证明其无完全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恶性较轻,应在量刑时区别于纯粹侵财犯罪。
- 前罪并罚的合理性:丁某伟前罪已判十二年重刑,本次漏罪源于侦查疏漏,非其刻意隐瞒。若机械并罚十五年,违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辩护应请求法院考虑其服刑表现,对漏罪从轻判决,避免过度惩罚。
4. 整体辩护路径:以罪名变更为突破口,结合情理说服
- 庭前准备:申请调取丁某伟与韩某高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昵称“佛爷”),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意;收集丁某伟还款流水(如殷某婷账户转账记录),佐证履约行为。
- 庭审焦点:
- 驳斥“虚构事实”指控:丁某伟作为贷款中介,操作符合行业惯例(如垫首付、走流水),失败主因市场风险,非蓄意诈骗。
- 强调法律适用错误:诈骗罪侵害财产权,而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害金融秩序,本案更符合后者法益。
- 量刑建议:若法院坚持诈骗罪定性,应鉴于退赔、坦白、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在六年基础上减至三年以下;同时请求将罚金从40万元降至10万元以内,避免罚金刑过重影响服刑改造。
辩护核心是:丁某伟的行为是中介服务失败引发的民事纠纷,被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其主动退赔、部分还款体现悔意,结合被害人轻率决策,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通过精准定性、证据攻防和情理结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