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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起诉中间人返还货款被驳回—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6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付某(买家)通过微信向罗某转账20,000元作为水果预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放弃交易,要求罗某返还货款。一审法院驳回付某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罗某仅为中间人,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付某直接与实际卖方“小齐”验货协商,款项经罗某转付至杨某、“小齐”,罗某未实际占有货款。最终罗某胜诉,无需返还20,000元。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罗某的代理律师,我方核心策略是紧扣“合同相对性”和“举证责任分配”,从以下三方面构建胜诉逻辑:
(一)精准锁定合同主体,切断买家与中间人的法律关联

  1. 关键证据运用
    • 罗某与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生意给你谈成了,你请我喝顿酒就行”)直接证明罗某仅为居间服务,无供货意图。
    • 款项流转路径(付某→罗某→杨某→“小齐”)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罗某未截留货款,仅代为转付。
    • 付某独自飞往阿克苏验货、直接联系“小齐”协商退款等行为,印证其知晓真实交易对象。
  2. 法律依据支撑
    • 《民法典》第471条、第479条:买卖合同需有明确要约承诺,而罗某仅传递信息、转付款项,无“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 《民事诉讼法》第67条:付某主张买卖关系成立,但未能证明罗某作出供货承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针对性驳斥对方核心主张
      付某主张 我方驳斥意见
      “罗某是交易主导者,应为卖方” 罗某转发视频图片系居间服务常态,其微信承诺“货烂的不会有”仅为对货源质量的转述(源于杨某向“小齐”的询问),非自身履约保证;若为卖方,不可能1分钟内将货款全额转出且未获利。
      “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付某仅提供转账凭证,但未证明罗某以卖方身份收款(如合同、收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者需承担基础事实举证责任,付某未完成初步证明即要求罗某自证“非卖方”,于法无据。
      “20,000元系预付款,交易未成应返还” 预付款返还前提是买卖关系成立,但本案合同相对方为“小齐”,付某验货后直接与“小齐”协商退款(电话录音中付某自认“找不出人家”),款项纠纷应向实际收款方主张,与罗某无关。

      (三)强化中间人角色的不可追责性

    • 突出无偿居间性质:罗某全程未收取佣金(“喝顿酒”仅为客套),与《民法典》第961条有偿居间合同特征不符,更符合帮忙介绍的无偿行为。
    • 锁定交易关键节点
    • 付某主动要求罗某提供“代班电话”(即杨某联系方式),证明其认可真实交易对象另有他人;
    • 验货环节罗某未参与(电话录音中付某承认“三方在那坐下来谈”时罗某不在场),进一步切割责任。
    • 利用买家自认漏洞:付某在录音中称“只能问你(罗某),不起诉我有啥办法”,暴露其明知罗某非责任方却恶意转嫁风险,法院可据此认定其主张缺乏诚信。
      关键行动点
  3. 重点提交微信转账实时记录、航班信息(证明付某独自验货)、三方通话录音,形成“罗某未介入实质交易”的闭环证据;
  4. 申请法院调取“小齐”身份信息,迫使付某直面真实交易方,避免中间人被错误追责;
  5. 引用类似判例(如(2023)新民终XX号案),强调“款项经手人≠合同主体”的裁判规则,降低法官自由裁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