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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搭建合同尾款纠纷胜诉案—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231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1公司(委托方)与某2公司(搭建方)签订《公关活动委托搭建合同》,约定某2公司为某1公司提供泡雕展台制作搭建服务,合同总价60000元。某1公司已支付预付款18000元及二期款30000元,但拒绝支付尾款12000元,理由是泡雕存在掉色、破损等质量问题。某2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及利息,某1公司反诉要求某2公司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某1公司支付尾款及利息,驳回某1公司反诉请求。某1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2公司获得胜诉。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对我方有利的证据组织与法律依据

  1. 付款行为即验收确认的法律事实
    根据合同约定,二期款30000元的支付条件是"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制作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某1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支付二期款的行为,依法应视为已完成验收确认。在办案中,我们重点固定了银行流水凭证这一客观证据,结合《民法典》第510条关于合同履行的解释规则,证明付款即代表质量认可。即使某1公司辩称"为避免活动中断被迫付款",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该说法完全违背商业常理。
  2. 对接人员承诺付款的职务行为效力
    我们系统梳理了某1公司员工向某与我方工作人员的全部微信记录,发现自2025年5月6日至6月26日期间,向某多次明确承诺"款肯定会付""月底之前会付",从未提及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70条,向某作为项目对接人,其职务行为直接代表某1公司。在庭审中,我们制作了时间轴图示,直观展示对方在长达2个月的催款过程中始终回避质量问题,反而不断承诺付款,这比书面验收文件更具说服力。
  3. 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精准把握
    针对泡雕"掉色"问题,我们抓住三个关键点:一是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材料合格;二是指出展期长达32天(2025年4月18日至5月19日),在公共场所展出必然存在人为接触可能;三是强调某1公司4月26日已反馈破损问题且我方及时修补,说明正常损耗与质量缺陷有本质区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主张质量问题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而某1公司始终未能提供专业鉴定报告,仅凭现场照片无法证明系制作缺陷所致。

    (二)对对方核心观点的针对性驳斥

  4. 驳"样品检测不等于实物质量"主张
    对方称检测报告仅针对样品,不能代表实际交付物。我们指出:合同附件明确约定材质标准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检测报告正是依据该标准对同批次材料检测。且根据行业惯例,样品即代表整批货物质量标准,对方在支付二期款时未提出异议,已丧失质量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买受人签收送货单后未在约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5. 驳"屋顶掉色必为质量问题"谬论
    对方坚称"屋顶等无法触碰区域掉色只能是质量问题"。我们通过现场视频还原:该泡雕展台高2.3米,采用脚手架搭建,工作人员日常维护完全可触及顶部。提交的4月26日聊天记录显示,某1公司段某当日即发现破损并要求修补,证明该区域存在人为接触可能。所谓"无法触碰"纯属主观臆断,与其自行要求修补的行为自相矛盾。
  6. 驳"被甲方扣款即我方责任"逻辑
    对方二审提交与甲方的合同及扣款凭证,试图证明10589.4元损失。我们精准指出:其一,该证据一审未提交,属逾期举证;其二,甲方扣款原因不明,对方与甲方的合同约定不能约束我方;其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方扣款与本案无法律关联。特别强调对方反诉请求仅主张12000元违约金,二审突然增加至7万余元,已超出反诉范围,法院依法不应审理。
  7. 破解"支付二期款不等于认可质量"借口
    针对对方"为保活动被迫付款"的说法,我们用三组证据闭环反驳:①合同第6.2条明确约定质量不达标可拒付全部款项,但对方仍选择付款;②聊天记录显示付款前某1公司自行组织过验收;③若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按行业惯例应在付款前签署质量确认书。用商业逻辑击穿其借口:没有企业会为明知有质量问题的项目支付50%合同款,这完全违背理性经济人假设。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始终紧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对方模糊的质量描述转化为可验证的法律事实。当对方用"掉色""破损"等感性词汇时,我们立即要求其明确:具体位置、面积比例、是否影响功能、有无专业鉴定。通过这种技术性拆解,使对方的主张在法律框架下无所遁形。最终,法院不仅支持尾款请求,更全额支持了LPR利息,为同类案件处理树立了有效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