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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补偿款纠纷案中成功驳回原告请求—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4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及土地租赁补偿款归属的纠纷案件。原告乔某起诉被告郝某和秦某,要求二被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667967元。乔某声称其于2016年7月17日与郝某签订《土地转租协议》,租赁了位于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苏勒德霍洛村四社白泥塔附近的10亩土地,用于种植松树、果树并修建配套设施。2019年该地块被征收,征收方通过评估向郝某支付了包含地上附着物在内的补偿款,其中第87-99项评估价值为667967元。乔某认为该部分补偿款应归其所有,但二被告未予支付。
被告秦某辩称,乔某与郝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转租协议》系虚假合同,目的是侵害其合法权益。秦某认为乔某并非真实的土地租赁方,也不是征收补偿对象,不应获得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秦某胜诉。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全面梳理证据链条,重点质疑合同真实性

作为被告秦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聚焦于质疑原告与郝某之间土地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在案件中,我们发现原告在不同场合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

  1. 合同时间与内容矛盾:原告在秦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案中提供的证言与《土地租赁协议》内容严重不符。协议签订时间为2014年4月3日,约定租赁7亩地,租金2.1万元;而原告证言称"租了10亩地,花了1万元,租期十年"。这种根本性差异无法用记忆模糊解释,明显是事后编造。
  2. 双重合同疑点:原告同时提供了2014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和2016年的《土地转租协议》,两份协议除面积、租金和时间外内容相似。原告解释称第一份协议未履行,第二份才实际履行,但这种解释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如果第一份协议未履行,为何不直接作废而是另签新协议?
  3. 租金标准异常:2016年协议约定10亩地10年租金仅1万元,即每亩每年100元,远低于当地正常土地租赁价格。同时期郝某却在信用社贷款30万元购买树苗,这种矛盾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我们据此向法院申请对两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虽然因缺乏参照检材未能实施,但已成功让法官对合同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二、精准定位原告证据薄弱环节,瓦解其核心主张

    原告主张的核心是"其在租赁土地上实际栽种了树木并应获得补偿",我们针对这一核心主张进行了精准打击:

  4. 证人证言不可靠:原告提供的证人袁某仅是"听乔三虎说过",属于传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我们指出该证言无法证明乔某实际栽种行为,法院最终未予采信。
  5. 补偿项目归属不清:原告声称34#评估表中第87-99项补偿款667967元应归其所有,但该表仅记载"白泥塔地块"而未标明具体界限。在秦某与郝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秦某称第77-78项是乔某等人种植的,而郝某称第87-90项、91-99项是乔某种植的,双方陈述不一致,无法确定具体归属。
  6. 租金支付方式矛盾:关于租金支付,原告称用其父亲债权抵顶,郝某在不同场合称收取2.1万元或1万元,且解释减免理由无证据支持。这种矛盾直接动摇了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基础。

    三、针对原告可能的法律依据进行预先驳斥

    原告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和征收补偿的规定主张权利,我们提前准备了以下驳斥意见:

  7. 关于《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需以实际履行为前提。原告无法提供栽种树木的直接证据(如购买树苗发票、雇佣工人记录等),仅有口头陈述和矛盾合同,不符合"实际履行"要件。
  8. 关于征收补偿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地上附着物补偿对象应为所有权人或实际投资建设者。征收协议明确补偿对象为郝某及其家庭成员,原告无法证明其为实际投资建设者。
  9. 关于自认证据效力:原告试图利用秦某代理人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的陈述作为自认,但我们成功论证: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代理人转述的内容不能构成有效自认;且该陈述与评估表具体项目无法对应,金额差距大(31万余元vs66万余元),不应采信。

    四、针对原告的反驳策略进行针对性回应

    原告可能会提出以下反驳,我们已准备好应对方案:

  10. "已有生效判决确认事实":原告引用(2022)内06民终730号判决书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第87-99项...搬迁时给补偿667967元'"。我们指出:该判决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对案外人乔某的事实认定非案件审查重点,且判决明确"保留了案外人的诉权",恰恰说明该事实未经实质审查,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11. "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原告称多位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我们分析:郝某2证言无法与其他证据对应;郝某1证言称"一亩地3000元"与原告主张的100元/亩矛盾;且郝某对矛盾陈述均予认可,明显不合常理。
  12. "租金低有合理原因":原告解释租金低是因为郝某欠其父债务。我们反驳:若为债务抵顶,应有明确抵顶协议;且郝某在离婚纠纷中称已收取30余万元租金用于家庭开支,与其"抵顶"说法矛盾。

    五、突出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运用

    我们特别强调诉讼证据规则,引导法院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3. 原告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我们指出乔某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实际栽种行为,仅有矛盾合同和不可靠证言。
  14. 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原告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合同矛盾、证言不可靠、补偿项目归属不清等多方面疑点,使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
  15. 关联案件证据甄别:针对原告利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的材料,我们强调:乔某作为案外人非法获取他人案件材料,该行为本身违法,相关证据不应采信;且该案件对乔某事实的认定未经实质审查。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让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某主张的补偿收益属于其租赁土地栽种树木的补偿收益",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秦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