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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离婚案争夺子女抚养权与房产分割胜诉—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6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大学教师离婚纠纷案。女方朱某(大学教师)与男方邱某(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邱宇涛(已满8周岁)。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朱某曾于2021年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再次起诉。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邱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位于三亚的限价商品房归朱某所有,但需向邱某支付45万余元补偿款;驳回朱某关于分割养老金、公积金等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诉求包括:1.改判孩子由其抚养;2.房屋归其所有且无需支付补偿款;3.分割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和公积金。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孩子由朱某抚养,邱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房屋归朱某所有,但需向邱某支付353532元补偿款(较一审减少近10万元);驳回朱某关于分割养老金和公积金的请求。
本案胜诉方是朱某,因为二审法院支持了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核心诉求,且房屋补偿金额大幅降低。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子女抚养权争夺策略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1. 尊重子女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应尊重其真实意愿。二审法院专门询问邱宇涛,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这是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应作为核心证据提交。
  2. 长期实际抚养事实:收集并整理了朱某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大量证据:
    • 朱某带孩子参加学校活动的照片和记录
    • 朱某与老师沟通孩子学习情况的微信记录
    • 孩子在朱某单位附属幼儿园就读的证明
    • 朱某父母带孩子往返三亚的机票订单
      这些证据证明朱某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符合"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司法实践标准。
  3. 男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
    • 邱某工作性质曾为执法岗(后转文职),存在工作黑白颠倒、长期出差情况
    • 有家庭暴力记录(法院已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 邱某父母年迈(父亲患病、母亲70岁),无法提供稳定照护
      驳斥对方观点:
  4. 针对"孩子长期由男方父母照顾"的主张
    • 事实:孩子2岁后男方父母已回老家,不存在长期照顾
    • 驳斥:一审法院认定"孩子一直由邱某父母帮助看护"与事实不符。提供孩子2岁后的幼儿园接送记录、假期活动照片等,证明主要由朱某照顾。同时指出,祖父母的"帮助看护"不等于实际抚养责任。
  5. 针对"邱某工作稳定有时间照顾"的主张
    • 事实:邱某虽提交工作证明,但其调岗发生在诉讼期间
    • 驳斥:提供邱某调岗前的工作记录,证明其长期出差、加班情况;对比朱某教师职业的寒暑假优势,强调朱某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成长。
  6. 针对"邱某收入更高"的主张
    • 事实:朱某月收入5000余元,邱某9000余元
    • 驳斥:强调孩子情感需求大于物质需求,提供心理专家意见说明单亲母亲抚养的可行性;同时指出邱某收入虽高,但实际用于孩子支出的比例极低。

      (二)房产分割策略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7. 首付款性质认定
    • 关键证据: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一小通"贷款合同》及2023年10月10日银行出具的《结清说明》,证明343532元首付款中有20万元系婚后共同贷款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贷款虽以邱某名义办理,但发生在婚后3天,且朱某作为保证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8. 房产性质特殊性
    • 关键证据:《三亚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朱某与三亚学院签订的《关于教职工优惠购买高知园区住宅有关事项的合同书》
    • 法律依据:该房产为政策性住房,申请主体特定(仅限朱某),朱某需为学校服务22年。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导致朱某违约,损害其合法权益。
      驳斥对方观点:
  9. 针对"首付款为邱某婚前财产"的主张
    • 驳斥:邱某称343532元首付款为其婚前财产,但银行流水显示该款项包含2015年3月27日到账的20万元贷款。提供贷款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链,证明该贷款用于支付首付款,且已由夫妻共同财产还清。
  10. 针对"装修款由邱某父母支付"的主张
    • 驳斥:邱某称父母转账88000元用于首付款,但该款项实际用于装修。提供装修合同、付款凭证,证明装修款总额22万元,其中邱某仅支付5万元,剩余17万元由朱某支付。
  11. 针对"房产增值部分应分割"的主张
    • 驳斥:该房产为限价商品房,受政策限制不能自由交易,增值部分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强调房产与朱某工作绑定的特殊性,若强行分割增值部分将导致朱某无法履行对学校的义务。

      (三)养老金与公积金分割策略

      我方应对思路:

  12. 法律依据的精准把握
    • 虽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公积金为共同财产,但需注意:
    • 养老金需满足退休条件才能领取,目前分割无实际意义
    • 朱某的公积金已用于偿还房贷,实际已消耗
  13. 策略性放弃部分诉求
    • 为集中精力争取子女抚养权和房产,适当放弃养老金、公积金分割诉求,避免分散法官注意力
    • 重点强调:若分割公积金将影响房贷偿还,损害孩子居住权益
      驳斥对方关于"不应分割"的观点:
  14. 针对"养老金具有人身属性"的主张
    • 驳斥:承认人身属性,但强调婚姻期间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提供双方账户明细,计算应分割的具体金额。
  15. 针对"公积金不能提取"的主张
    • 驳斥: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离婚非提取事由,但可通过折价补偿方式解决。指出邱某主张"已用于还贷"与其要求分割房产补偿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