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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中婚前房产归属与存款分配认定—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7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郝某与陈某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257号院内北房西数第一间房屋归其所有;2.分割陈某名下三笔存款共计118,475.29元的一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郝某关于房产的请求,仅支持部分存款分割(陈某需支付郝某35,542.57元),同时判决郝某需向陈某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22,954.95元及公积金分割款3,001.13元。郝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最终陈某作为被上诉人获得胜诉。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关于257号院房屋归属的辩护策略

1. 确立核心观点: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
作为陈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明确257号院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观点。通过系统梳理证据链,我们向法院展示了以下关键事实:该房屋建于2002年,而郝某与陈某于2003年6月才登记结婚;房屋系陈某与其父母共同出资建设的村医务室;2017年法院调解书仅是对陈某婚前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确认,而非婚后赠与。
2. 重点运用有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