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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巨额借贷纠纷被二审推翻—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1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陈某(付某弟媳)起诉付某(男方)和龚某(女方,付某妻子)要求偿还150万元借款,声称付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信托产品。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龚某与付某共同偿还150万元及利息。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背景是龚某与付某正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龚某主张该借贷系付某与陈某串通制造的虚假债务,意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立足证据,全面剖析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作为龚某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策略是彻底否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从本案来看,以下几点是关键突破口:

  1. 银行流水异常性分析:陈某与付某之间存在大量频繁转账,38笔交易金额达1099万余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陈某账户在收到付某大额转账后才向付某转出涉案款项,且陈某账户余额在付某转账后反而降低,这与其声称的"出借"能力完全矛盾。例如,2018年9月18日付某向陈某转账150万元后,陈某账户余额在10天后骤降至11万元;2018年10月31日付某转账100万元后,陈某账户余额3天内降至2万余元。这些异常表明陈某根本不具备出借150万元的能力。
  2. 借条形式瑕疵:陈某提交的两张借条极其简略,100万元借条仅12个字,50万元借条仅16个字,既无借款期限、利息约定,也无借款人身份证号和手印。这与普通人对巨额借款应有的谨慎态度严重不符。我们申请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虽一审法院以"付某已确认"为由拒绝,但二审法院正确指出在存在大量制造流水的情况下,借条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合意。
  3. 借款用途矛盾:付某对150万元借款用途的陈述前后不一,第一次庭审称全部用于购买信托产品,第二次庭审又称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家庭开支等。这种矛盾陈述严重削弱了其证言可信度。更关键的是,银行流水显示付某在2019年2月14日收到100万元后确实购买了信托产品,但2月21日收到50万元后,当日就将该款转入其名下另一账户用于"受托理财申购",这与付某所述用于"公司经营、家庭开支"不符。

    二、揭露虚假诉讼的动机与手法

  4. 离婚诉讼背景:龚某于2019年7月31日提起离婚诉讼,而陈某在2020年1月8日突然提起本案诉讼,时间点高度敏感。同时,付某表弟何某涛也在2020年1月3日提起另案诉讼,两案仅相隔5天,明显是系统性制造虚假债务。
  5. 财产保全异常:陈某申请保全时,冻结龚某5项财产(4个银行账户、1个基金账户),却仅对付某名下1个"死账户"采取保全措施。陈某作为付某弟媳,不可能知晓龚某如此多的私密账户信息,尤其是私募基金账户,这只能是付某故意提供。这种保全策略明显针对龚某个人财产,而非真正追索债务。
  6. 资金来源矛盾:陈某自称出借款项来源于"个人收入、嫁妆及夫妻收入",但其银行流水显示,在2018年8月16日前其账户余额仅6393.5元,且其收入微薄(图书馆助理馆员,丈夫为普通务工人员)。而涉案150万元转账发生前,陈某刚收到付某转账的358万元,资金链条清晰显示涉案款项实际来源于付某。

    三、针对性驳斥对方观点

  7. 针对"借条+转账凭证=借贷关系成立"的主张
    • 银行流水显示陈某与付某之间存在大量制造流水的转账(双方一审自认),且陈某转账时未作任何"借款"备注,而其他转账均有备注,唯独涉案两笔无备注,这不符合真实借贷习惯。
    • 付某在另案(何某涛诉付某案)中对银行流水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声称未还款但流水显示已还款),证明其证言不可信。在本案中,付某作为与龚某利益冲突的被告,其自认不能直接认定为龚某的自认。
  8. 针对"款项用于夫妻共同投资"的主张
    • 付某购买的信托产品虽在离婚诉讼中被龚某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资金来源至关重要。银行流水显示,付某购买300万元信托产品时,自有资金150万元加上陈某转账100万元和理财赎回款127万余元,根本无需额外借款。所谓"借款"实为资金过账。
    • 龚某作为信托公司客户经理,对该产品完全知情,但从未表示该产品资金包含向陈某的借款,反而在离婚诉讼中直接主张该产品为夫妻共同财产,侧面证明该产品资金与陈某无关。
  9. 针对"陈某具备出借能力"的主张
    • 陈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自相矛盾:一方面称2018年9月11日后"房租收入"系为购房贷款制造的流水,另一方面又称2019年3月后的"房租分红"是付某还款。这种前后矛盾的解释暴露了整个资金往来的虚假性。
    • 2019年2月21日,陈某转账50万元前账户余额仅33970.13元,转账后余额仍为33970.13元,证明该笔款项系"过桥资金"——先转入50万元再立即转出,根本不是真实出借。

      四、法律适用与程序要点

  10. 证明标准把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龚某已提出充分反证,陈某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11. 虚假诉讼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本案完全符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重点强调了陈某与付某在两次庭审中对"是否制造流水"的陈述截然相反,这种重大矛盾是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
  12. 程序正义维护:一审法院未向龚某出示关键证据(付某名下招商银行尾号5233账号流水),也未组织质证,程序严重违法。我们在上诉中重点指出这一问题,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使二审法院认定"陈某的证据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彻底推翻一审判决。这一结果警示:在离婚诉讼期间,对突然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重点审查资金来源、流转路径及当事人陈述一致性,防止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