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起诉要求分割隐匿财产获部分支持——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原告唐某与被告孙某1于2011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20年孙某1起诉离婚,2021年8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后,唐某发现孙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1支付隐匿、转移的财产307万余元。
唐某主张孙某1在婚姻期间通过多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包括大额取现、转账给他人、POS消费等共计11项,总计金额410万余元。唐某认为孙某1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要求分得其中70%的份额,即287万余元,加上两个银行账户余额,合计307万余元。
孙某1则辩称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对各项资金往来都提供了合理解释,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经审理后,仅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孙某1向唐某支付24万余元及少量银行余额,驳回了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立足事实,精准锁定有效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孙某1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对原告提出的11项财产分割请求进行逐项分析,找出其中证据薄弱、难以成立的主张,集中精力进行针对性反驳。
- 明确财产性质与去向:我们针对原告主张的120万元取现问题,详细梳理了资金流向,证明该款项用于重庆某医疗有限公司验资,且有验资报告、公司解散协议等证据佐证。通过银行流水显示,该120万元确实于取现当日即以孙某1、施某1、谭某、谢某的名义存入公司账户,用于设立验资,不属于隐匿转移行为。
- 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针对原告主张的光大银行账户余额10万余元,我们提供了该账户在婚前的余额记录,证明该款项为孙某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仅有利息增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一策略成功避免了婚前财产被错误分割。
- 时间点的精准把握:对于农业银行账户余额8万余元,我们明确指出该余额形成于离婚判决生效之后(2021年8月5日),属于孙某1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分割范围。这一时间点的精准把握,使原告的该项请求被法院驳回。
(二)针对原告主张的逐项有力反驳
- 关于120万元取现问题:
- 原告观点:被告取现120万元属于隐匿转移财产。
- 我方反驳:该120万元来源于建设银行转账及交通银行定期存款转入,已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且当日即用于重庆某医疗有限公司验资,有验资报告为证。原告称出资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不成立。
- 关于35.5万元转账问题:
- 原告观点:被告向不明账户转账35.5万元属于隐匿转移。
- 我方反驳:该款项系重庆某医疗有限公司解散后向股东谭某退还的投资款。通过比对银行流水与转账凭条,虽收款账号不一致,但转账时间与会计流水号一致,可确认收款人为谭某。原告称被告在离婚诉讼中陈述矛盾,但该矛盾系因被告身体原因中途退庭,代理人凭印象陈述所致,不影响事实认定。
- 关于20万元转账问题:
- 原告观点:被告向不明账户转账20万元属于隐匿转移。
- 我方反驳:该账户属于重庆某医疗有限公司,被告系该公司股东。银行流水显示,该公司先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告转账25万元,后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公司转回20万元,二者存在合理经济往来,不属于隐匿转移。
- 关于48.5万元转账问题:
- 原告观点:被告向孙某2转账48.5万元属于隐匿转移。
- 我方反驳:该款项系孙某2向被告借款,有孙某2、易某出庭作证,且一个月后孙某2已通过易某归还50万元本金及1.5万元利息。该事实有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佐证,属于正常借贷关系。
- 关于28万元转账问题:
- 原告观点:被告向重庆某医疗有限公司转账28万元属于隐匿转移。
- 我方反驳:该款项系被告代公司收取客户货款后转回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有多名个人向被告账户转入相同金额款项共计60余万元,与公司出具的代收货款明细相对应,属于正常业务往来。
- 关于大额取现问题:
- 原告观点:被告多次大额取现属于隐匿转移财产。
- 我方反驳:被告在婚前就有大额取现习惯,婚后取现主要用于家庭及个人正常开销。11笔取现总金额62万余元,跨度6年半,平均每月仅8000元左右,与其经营企业、承担家庭开支的能力相符。且大部分取现发生于婚姻关系稳定期,无隐匿转移的主观意图。
(三)对关键败诉点的应对策略
虽然我方成功驳回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但对于代施某1支付的购房款34万余元,法院认定属于隐匿转移财产,判决我方支付70%。对此,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 关于代付购房款问题:
- 原告观点:被告代施某1支付购房款34万余元属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 我方主张:该款项系抵扣原、被告与施某2于2011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款及利息。我们提供了《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该款项有合理用途。
- 未能完全胜诉原因:法院认为我们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即三方投资的公司已成立并由施某2个人出资。这一环节的证据链存在薄弱点,导致该部分败诉。
- 应对策略:在类似案件中,应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代付款项,不仅要提供协议,还应提供公司成立证明、实际出资证明、三方确认的抵扣协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四)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
- 《民法典》第1092条的适用:该条规定"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我们强调,原告主张的多项资金往来均有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隐匿转移情形。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的适用:该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我们论证原告主张的大部分财产已在离婚诉讼中分割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再次分割。
- 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们强调原告对隐匿转移财产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驳回了原告307万余元诉讼请求中的绝大部分,仅就代付购房款部分承担了24万余元的支付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律师应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与逻辑梳理,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方能在复杂案件中取得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