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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中成功维护无房方权益—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2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当事人刘某(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吕某(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2年6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女儿均由刘某抚养。离婚时,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位于濮阳市华龙区C小区)因涉及按揭贷款未清偿完毕,法院未予分割。离婚后,刘某将剩余贷款还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及追讨被吕某擅自处置的车辆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1. C小区房产归刘某所有;2. 刘某支付吕某房价补偿款335158.62元;3. 吕某赔偿刘某车辆损失14万元;4. 两项折抵后,刘某支付吕某195158.62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要求改判不支付吕某补偿款195158.62元,吕某则要求撤销原判并重新分割财产。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对我方(刘某)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1. 房产归属的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生效判决确认共同财产性质:已有生效的(2022)豫090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C小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基础。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应强调该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在二审中重新纠缠房产性质问题,而是聚焦于如何公平分割。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我们收集并提交了两个女儿均跟随刘某生活的证据,以及刘某目前无住房的证明(A小区房屋系婚前父母购置,B小区房屋已出售用于抚养孩子),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将房产判归刘某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 实际还贷情况:我们详细整理了离婚后至贷款还清期间的还款记录,证明刘某偿还了绝大部分贷款(193385.29元,占总还款额的93%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离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应由双方均担,刘某多还部分应从补偿款中扣除,这一计算方式得到法院认可。
  2. 车辆处置的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擅自转移财产的证据:我们收集了吕某在两次诉讼中对车辆处置情况陈述不一致的证据(第一次称"抵账给买房债主",第二次称"抵给毛某"),并指出毛某作为吕某多年同学、朋友及利益相关方,其证言可信度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我们据此主张吕某应不分得车辆出售款。
    • 车辆价值合理评估:虽然吕某声称车辆仅值1万元,但我们提供了购车发票(45.9万元)及行业评估依据,证明该进口车辆使用仅4年不应大幅贬值。法院最终采纳了15万元作为合理价值,支持了我方要求吕某赔偿14万元的主张。
  3. 反驳对方转移财产指控的策略
    • 系统梳理时间线:针对吕某指控刘某转移345455元及55万元存款,我们整理了详细的时间线,证明相关转账发生于2017年6月前,而双方矛盾始于2019年7月分居,时间上无法证明刘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 合理解释资金用途:对刘某的银行流水,我们提供了家庭大额支出证据(2012年底购车28万、2014年房屋装修25万、2016年购车48万、两个孩子抚养费用等),证明相关消费属于家庭正常开支,而非恶意挥霍。

      (二)针对对方观点的逐条驳斥

  4. 驳斥吕某关于C小区房产系个人财产的主张
    吕某声称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购房资金来源于其个人收入。对此,我们指出:
    • 吕某提供的所谓"经济独立"聊天记录仅为片段,不能推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 根据银行流水,吕某在婚姻期间向刘某转账共计95.69万元,但同期刘某也为家庭承担了大量开支(包括两个孩子抚养、家庭日常消费等),这些转账应视为夫妻间正常资金往来,而非借款。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吕某的工资收入无论由谁保管,均属于共同财产,其单方主张"经济独立"无法律依据。
  5. 驳斥吕某关于车辆处置合法的辩解
    吕某辩称车辆以15万元抵债给毛某合法,我们逐条反驳:
    • 陈述矛盾:在前次离婚诉讼中,吕某称车辆用于抵偿"买房债务",本次诉讼却改称用于抵偿"购车债务",明显前后矛盾,暴露其编造事实。
    • 证人不可信:毛某不仅是吕某多年同学、朋友,还是同一公司股东,且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缺乏客观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 交易价格异常:45.9万元的进口车辆使用仅4年,市场价值应不低于20万元,却以1万元过户,明显不符合常理。吕某声称"为避税"开低价发票,但二手车交易避税通常不会将45万元车辆开成1万元发票,此说法漏洞百出。
  6. 驳斥吕某关于刘某转移财产的指控
    针对吕某指控刘某转移345455元及55万元存款,我们系统反驳:
    • 时效问题:吕某自认相关转账发生于2017年6月前,而其首次起诉离婚是2020年8月,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持续隐瞒行为。
    • 资金用途合理:刘某向他人转账系单位报销行为(提供单位财务制度证明),且部分资金后续有回流记录。吕某断章取义截取银行流水,故意忽略资金回流情况。
    • 证券账户质疑不实:吕某声称刘某转移55万元至证券账户,但未能提供任何证券账户信息或交易记录,仅凭银行流水片段臆测,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7. 驳斥吕某关于B小区房产应分割的主张
    吕某要求分割刘某婚前购买的B小区房产,我们指出:
    • 该房产系刘某婚前购置,房产证明确登记为刘某个人财产。
    • 吕某提供的"还贷6万元"证据,实为刘某个人账户内资金流转,不能证明系吕某出资。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需补偿,而该房产贷款已于婚前还清(2013年8月16日抵押注销),不存在婚后还贷情形。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维护了刘某作为无房方及子女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使法院在综合考虑子女利益、实际居住需求及财产贡献度的基础上,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