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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成功驳回对方百万财产分割请求—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1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某1(原告)与马某1(被告)离婚后,王某1起诉要求分割马某1经营的某大药房收益及相关财产,主张金额高达125万余元。原告声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药房年收入近百万,且将大部分收入存放在其父亲马某2处,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让被告少分或不分。被告马某1及第三人马某2(被告父亲)、某公司均否认药房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药房实际由马某2投资经营,被告仅是受父亲委托管理药房。最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胜诉。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被告马某1的代理律师,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财产性质,确立药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基础

核心策略: 从药房的设立、投资主体、经营管理模式三方面入手,证明药房自始至终属于第三人马某2(被告父亲)的家庭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实施:

  1. 提供药房设立证据链:我们提交了2018年马某2与大连正大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公司)签订的《实施正大某医药连锁经营管理协议书》,以及2020年续签的《经营管理协议书》,证明药房从设立之初就是马某2作为负责人与总公司建立的挂靠经营关系,药房收益权属于马某2。
  2. 证明房屋出资事实:我们提供了马某2于2017年6月13日出资143万元购买药房经营用房的银行流水和收条,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我们成功论证了这是父子间的借名买房关系,而非赠与。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房屋实际出资人为马某2。
  3. 阐明经营模式本质:我们向法院说明,某公司作为总公司仅提供医保结算平台并收取管理费,药房实际由个人投资、经营和收益。这种挂靠经营模式决定了药房收益权属于投资人马某2,而非名义上的经营者马某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前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本案中,药房投资设立于婚前,属于马某2家庭财产,婚后收益分配权仍由马某2控制,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要件。

    二、有力驳斥原告关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指控

    核心策略: 通过资金流向分析和时间节点把控,证明被告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医保款支付对象变更系马某2作为实际所有人的正当处分行为。
    具体实施:

  4. 清晰梳理医保款支付时间线
    • 2020年5月前:医保款直接支付给马某2(药房实际所有人)
    •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应马某2要求支付给马某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2021年9月后:马某2收回决定权,医保款支付回自己账户
  5. 证明资金用途正当:我们展示了马某1银行流水,证明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收到的医保款主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并非隐匿转移。同时指出,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对马某1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分割处理(判决支付原告10万元),原告属于重复主张。
  6. 解释2021年9月后医保款未支付原因:我们提供了某公司因资金链问题以医保款抵顶货款的证据,证明这是公司经营行为,与被告无关,不存在"故意阻止医保结算款进账"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本案中,药房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医保款支付对象变更是实际所有人马某2的正当处分行为,不符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三、针对原告关键证据的精准驳斥

    核心策略: 对原告依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高收入"证据进行有效解构,指出其不真实性及与本案的无关性。
    具体实施:

  7. 拆解微信聊天记录
    • 指出原告引用的"年收入80万""存款200万"等言论发生在婚前,属于婚前财产范畴,与离婚后财产分割无关
    • 说明这些言论是被告在原告大额消费压力下的情感安慰性吹嘘,与实际银行流水严重不符(马某1账户余额远低于所述金额)
    • 强调聊天记录被原告断章取义,未呈现完整背景
  8. 质疑医保款即收益的错误逻辑:我们向法院阐明,原告将医保结算款248万余元直接等同于经营收益是概念错误。实际收益需扣除药品采购、人员工资、房租等成本,且医保款只是销售额的一部分。
  9. 反驳"马某2处有1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我们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马某2处保管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马某2向马某1支付的款项均是药房经营款的正常流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针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全面防御

    核心策略: 对原告提出的各项具体请求分别击破,不留漏洞。

  10. 关于司法审计请求:我们成功论证药房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无评估审计必要,避免了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审计结果。
  11. 关于第三人返还财产请求:我们证明马某2作为药房实际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不存在"代为保管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基础。
  12. 关于某公司返还医保款请求:我们阐明某公司作为结算平台,医保款支付对象由实际所有人决定,公司无返还义务,且2021年10月后未支付款项系因公司资金问题,与被告无关。
  13. 关于"少分或不分"请求:我们通过展示马某1在婚姻期间已向原告转账43万余元的事实,反驳了"挥霍财产"的指控,证明被告并未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关键辩论点: 我们特别强调,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对马某1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分割处理,原告此次诉讼属于重复主张,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通过以上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我们成功使法院认定"某某大药房自始系第三人马某2家庭财产","被告马某1在婚内实际取得的财产已在离婚诉讼时予以分割",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了百万余元的财产损失。这一案件启示我们,在处理涉及家庭企业、挂靠经营等复杂财产关系的离婚纠纷时,必须厘清投资主体、经营实质和收益归属,避免将家庭财产简单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