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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多次重复诉讼被驳回—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99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某与龙某(化名)离婚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多项财产,包括龙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款项、养老保险金及保险现金价值等。一审法院判决龙某需向王某支付62274.98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龙某也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不应支付大部分款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大部分财产的分割内容,仅维持了6000元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最终判决龙某只需向王某支付6000元。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抓住关键点:一事不再理原则

作为龙某的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策略是紧紧抓住"一事不再理"这一诉讼原则。在离婚诉讼(2020)粤0115民初6431号及二审(2021)粤01民终16293号案件中,王某已经对涉案的多个银行账户和保险提出了分割主张,法院也已作出实体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我们向法院明确指出: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已对建设银行6524账户、广州银行8101账户、中国银行3163账户以及两份保险提出分割主张,且法院已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再次提出相同主张,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撤销了对这些财产的分割判决。

(二)针对对方各项主张的有力驳斥

  1. 关于建设银行6524账户40300元:王某主张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一半。我们指出该款项已转给王某姐姐王某梦,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且涉及案外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债权不宜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直接处理。二审法院采纳此观点,维持一审不予处理的决定。
  2. 关于广州银行8101账户款项:王某声称龙某违法转移88171.5元。我们提供了中南人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账户用于公司车辆通行费,款项转给联合电子公司是为粤通卡充值。同时提交了借款审批单、账单详情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我们强调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已对该账户提出分割,属于重复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撤销了对该账户的分割判决。
  3. 关于中国银行3163账户大额款项:王某主张分割48万余元。我们指出离婚诉讼一、二审已确认该账户用于公司相关用途,非夫妻共同财产。提交了中南人防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该账户资金用于公司车辆粤通卡费用及票据报销。我们强调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已提出相同主张并被驳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不予支持王某的请求。
  4. 关于保险现金价值:王某要求分割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我们指出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不愿调取对方名下保险的现金价值证据,法院已对保险分割请求不予支持,属于已实体处理事项。王某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撤销了对保险现金价值的分割判决。
  5. 关于微信、支付宝账户款项:王某二审新增此请求。我们指出这是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龙某不同意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二审法院不应审理。法院采纳此观点,不予调处。

    (三)对关键胜诉点的巩固

    对于唯一支持的6000元养老保险金,我们没有提出异议,因为离婚诉讼中确实未对此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法院应依法分割。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离婚诉讼中未处理,属于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针对对方"违法转移财产"主张的驳斥

    王某多次声称龙某"违法转移财产"。我们通过以下方式有效驳斥:

  6.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账户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提交中南人防公司出具的证明、账单详情、借款审批单等,证实广州银行8101账户和中国银行3163账户的资金确实用于公司车辆通行费等正当用途,非个人转移财产。
  7. 指出王某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王某声称龙某转移财产,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龙某有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8. 揭露王某主张的矛盾之处:王某一方面声称龙某账户资金是违法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为何在离婚诉讼中已提出相同主张。我们指出王某是在离婚诉讼败诉后,试图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另寻途径获取利益,有违诚信原则。
  9. 针对王某提出的"龙某婚内出轨"等无关指控,我们明确表示这些指控无事实依据,且与本案财产分割无关,不应影响法院对财产问题的判断。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将一审判决龙某需支付的62274.98元减少至仅6000元,为当事人避免了近6万元的财产损失,取得了显著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