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房屋归属与折价款争议—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胡某与辛某于1998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00年3月2日育有一子。2021年4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后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包括163室房屋、246号院北房西侧二间居住权、车辆、地下室、家电家具等在内的多项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163室归胡某所有,胡某需向辛某支付145万元房屋折价款;地下室按面积分配,胡某支付辛某1.2万元折价款;家电家具归胡某所有,支付辛某2.6万元折价款等。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房屋归属、地下室分配等主要判决,仅将家电家具折价款由2.6万元调整为1.3万元,驳回了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明确诉讼目标与财产范围
作为胡某的代理律师,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诉讼目标:争取163室房屋所有权及合理折价款比例,同时确保家电家具等生活必需品归我方所有。
在财产范围界定上,我们重点抓住以下几点:
- 163室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方提供了不动产权证书、支付首付款发票、贷款发票等证据,证明房屋归属。
- 家电家具:2018年装修时购置的家电家具,我方提供了发票及装修票据,证明由我方出资购买。
- 地下室:提供了购买地下室收据,证明10.23平方米地下室系单独购买。
二、针对我方有利证据的运用策略
- 房屋权属证据的强化运用
- 不动产权证书明确登记在我方当事人名下,这是最有力的权属证明。我们向法院强调,虽然辛某主张房屋部分资金来源于其婚前房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401室购买于婚前,且401室房产测绘日期为2000年4月4日,远晚于双方1998年12月的结婚时间。
- 我们指出,即使存在售房款转入我方当事人账户的情况,该款项已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家电家具归属的证据组织
- 我们提供了完整的购买发票,证明家电家具系2018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由我方当事人实际出资。
- 在庭审中,我们强调家电家具的使用现状,说明由我方继续使用更符合"方便生活"原则,避免了分割带来的不便。
- 房屋价值评估的合理主张
- 我们认可房屋现值290万元的评估结果,但主张我方应获得更高比例份额。在庭审中,我们提出因辛某存在赌博、家暴等过错,应适当多分财产,虽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为争取有利判决奠定了基础。
三、针对对方主张的精准驳斥
- 我们认可房屋现值290万元的评估结果,但主张我方应获得更高比例份额。在庭审中,我们提出因辛某存在赌博、家暴等过错,应适当多分财产,虽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为争取有利判决奠定了基础。
- 驳斥辛某关于婚前财产的主张
- 辛某声称163室部分资金来源于其婚前房产401室的售房款,应分得79%份额。对此,我们指出:
- 辛某提供的401室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房产测绘日期为2000年4月4日,所有权证填发日期为2000年5月11日,均在婚后,无法证明是婚前财产。
- 辛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应采信。
- 即使401室售房款22万元打入我方账户,该款项已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无法区分,不应视为个人财产。
- 驳斥辛某关于246号院房屋的主张
- 辛某主张246号院北房西侧二间应归其使用。我们指出:
- 246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辛某父亲名下,房屋由辛某父母建造。
- 虽经调解确认辛某对西侧二间有居住使用权,但该权利附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不等同于所有权。
- 我方作为离婚后的非家庭成员,无权要求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 驳斥辛某关于地下室折价款的计算错误主张
- 辛某认为地下室折价款计算错误,应为2.4万元而非1.2万元。我们指出:
- 一审中双方均认可10.23平方米地下室现值4万元,4.35平方米地下室现值1.6万元。
- 法院判决胡某使用10.23平方米地下室,支付辛某1.2万元折价款(即5.6万元总价值的一半),计算完全正确。
- 驳斥辛某关于车辆归属的主张
- 辛某要求现代汽车归其所有。我们指出:
- 两辆车均登记在我方名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审判决现代汽车归我方,金杯车归辛某,考虑了车辆使用现状,分配公平合理。
四、诉讼策略的灵活调整
- 房屋折价款支付能力的考量
- 我们预见到145万元折价款对我方当事人可能造成支付困难,在一审中就明确提出"要求拥有70%份额"的替代方案,为二审争取调整空间。
- 虽然二审未调整房屋折价款比例,但将家电家具折价款由2.6万元降至1.3万元,减轻了我方负担。
- 居住权益保障的诉讼技巧
- 针对我方当事人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境,我们不仅主张163室所有权,还特别强调246号院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虽未获支持,但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诉求。
- 在庭审中,我们重点说明我方当事人对163室的实际居住情况,强调由我方继续使用更符合"照顾女方"原则。
- 证据收集与呈现的策略
- 我们系统收集了房屋购买、装修、家电购置等全过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对于辛某提出的所谓"转移财产"主张,我们通过提供暂住证、抖音截图等证据,反证辛某存在过错,但遗憾的是部分证据因逾期提交未被采纳,这也提醒我们在今后案件中要更加注重证据提交的时效性。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对163室房屋的所有权,家电家具的完整归属,同时将家电家具折价款从2.6万元降至1.3万元,有效减轻了我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实现了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