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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售房款被儿媳转走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1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一起因老人售房款被儿媳转走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易某1(已故)于2019年1月30日将其名下位于南通的房屋以75万元价格出售,其中52万元尾款于2019年3月11日转入易某1的浦发银行账户。2019年3月15日,苏某(易某1儿子易某的前妻)使用其持有的易某1的银行卡、账户密码,将该52万元转账至自己账户,随后又转给其母亲×。易某1曾于2017年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22年5月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子易某担任监护人。2023年5月,易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返还5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苏某返还216862.48元及相应利息,易某1和苏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易某1于2023年12月29日去世,易某作为继承人继续参与诉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苏某向易某返还216862.48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易某(胜诉方)的代理律师,本案的办案策略应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

一、明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夯实胜诉基础

  1. 证明苏某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
    • 重点收集易某12017年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的医疗记录,证明其在2019年出售房屋时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提供易某1在另案询问笔录中前后矛盾、答非所问的记录,证明其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 强调苏某作为易某妻子陪同易某1办理售房手续,持有易某1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属于受托保管行为,而非赠与
  2. 证明易某1遭受财产损失
    • 提供银行流水证明52万元从易某1账户转出至苏某账户的完整过程
    • 说明易某1出售房屋的初衷是用于自身养老,该笔款项对易某1晚年生活至关重要
  3. 证明苏某取得利益与易某1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详细梳理资金流向,证明52万元确实从易某1账户转入苏某账户
    • 驳斥苏某"赠与"主张,强调如此大额赠与不符合常理,且无任何书面证据支持

      二、针对性驳斥对方主要观点

  4. 针对"赠与"主张的驳斥
    • 苏某辩称易某1将银行卡、密码交给她是赠与意思表示,此观点完全站不住脚。作为易某1的亲属和受托人,持有银行卡和密码是基于信任和便利,不能等同于赠与。在易某1已患阿尔茨海默病的情况下,更不能认定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 苏某在离婚诉讼中将该52万元列为"向易某1的借款",而在本案中却主张是"赠与",前后矛盾,明显是为了逃避返还责任。
  5. 针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主张的驳斥
    • 苏某辩称52万元用于支付香港保险费,我方认可其中505229.2元确用于此目的,但这恰恰证明该款项被用于苏某与易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 根据离婚判决确认的财产分割比例(苏某占60%、易某占40%),该笔款项应按比例返还,而非全额免除苏某的返还责任。
  6. 针对"程序违法"主张的驳斥
    • 苏某称易某1在一审第二次开庭后去世,法院应中止诉讼,此观点错误。一审判决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易某1于次日去世,故一审程序并无不当。
    • 易某作为易某1的法定继承人和监护人,有权继续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三、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7. 精准计算损失金额
    • 针对不同用途的款项,分别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对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14770.8元,主张从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利息;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考虑亲情关系,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既维护当事人权益,又体现合理让步。
  8. 善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
    • 调取离婚诉讼中苏某自认的证据,特别是其将52万元列为"向易某1的借款"的陈述,形成对苏某不利的证据链。
    • 利用离婚判决中确认的夫妻财产分割比例(6:4),作为确定返还比例的依据,使判决更具说服力。
  9. 及时应对当事人死亡情况
    • 易某1在二审期间去世,迅速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将权利人变更为易某,避免程序瑕疵影响实体权利。
    • 提供易某1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确保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四、关键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10. 医疗证据
    • 收集易某12017年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的完整病历,证明其在2019年售房时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提供2022年法院宣告易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佐证其长期认知能力受限。
  11. 资金流向证据
    • 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清晰展示52万元从易某1账户→苏某账户→×账户的流向。
    • 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出具的缴费记录,确认505229.2元确实用于缴纳保险费。
  12. 矛盾陈述证据
    • 苏某在离婚诉讼中将52万元列为"借款"的书面材料,与其在本案中主张"赠与"的矛盾陈述。
    • 易某1在另案询问中的混乱回答,证明其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五、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13. 正确适用法律时效规定
    • 明确指出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14. 准确理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 重点论证"无法律根据"这一核心要件,强调在易某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苏某取得款项缺乏合法依据。
  15. 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 阐明虽然部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缴纳保险费),但这不影响不当得利的认定,仅影响责任分担比例。
    • 引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论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中,作为易某的代理律师,我们通过精准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效驳斥对方矛盾主张、灵活运用诉讼策略、全面收集关键证据以及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216862.48元及相应利息的胜诉判决。特别是在对方提出"赠与"主张时,我们抓住其在离婚诉讼中自认"借款"的矛盾点,有力驳斥了其虚假陈述,为胜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