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债权追偿中突破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件—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9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劳动债权追偿纠纷,三名劳动者王某、何某、吴某在某乙公司工作多年后,因公司破产未能获得应得工资及补偿共计379118.84元。劳动者认为某乙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某甲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且郑某、梁某甲、张某乙、梁某乙等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劳动者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胜诉方是被上诉人某甲公司、郑某、梁某甲、张某乙、梁某乙。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立足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夯实案件胜诉基础

作为被上诉方的法律顾问,我们始终坚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我们在案件中充分论证了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事实依据:

  1. 经营场所独立:某乙公司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某甲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恩平市,两地相距上百公里,客观上决定了生产设备、员工、物资等不可能混同。我们提供了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证明及实际经营场所照片,直观展示了物理空间的分离。
  2. 财务独立清晰: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某乙公司管理人委托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详细列明了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债务清册-预收账款》中明确记载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422615.17元。这一证据有力证明了两家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而非混同。
  3. 业务范围差异:某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而某乙公司仅限于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我们在二审中详细解释了两公司业务差异,特别是某甲公司具备医用口罩生产资质而某乙公司不具备这一关键区别,有效驳斥了"业务混同"的指控。

    (二)针对对方核心主张的有力驳斥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人格混同"主张,我们进行了系统性反驳:

  4.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
    • 上诉人称梁某甲、某甲公司通过私人账户发放工资证明财产混同。我们解释:某乙公司因长期聘请大量残疾人(提供人事档案表为证),经营困难,梁某甲作为股东借款给公司发放工资是善意行为;某甲公司代发工资是因为某乙公司委托其加工产品,将加工费直接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属于正常的业务抵销。
    • 我们指出,审计报告中已明确记载某乙公司欠梁某甲4.5万元债务,这恰恰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界限清晰,而非混同。
  5. 关于软件著作权转让问题
    • 上诉人称某乙公司将软件著作权转移至某甲公司证明财产混同。我们提交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登记证书及转让合同,证明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我们强调,即使转让价格存在争议,也不能否定转让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因此推断两家公司人格混同。
  6. 关于某丙公司货款问题
    • 上诉人称某丙公司将货款支付至某甲公司账户证明两公司共用账户。我们引用(2023)粤0605民初11388号判决查明的事实:因某乙公司不具备生产N95口罩资质,实际由某甲公司完成订单,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付款是基于实际履约情况,属于正常商业行为。
    • 我们解释,该交易中某乙公司仅是协助签约,实际生产、发货、开票均由某甲公司完成,因此收款账户为某甲公司完全合理。

      (三)破解"家族企业"指控的精准策略

      上诉人试图以股东间亲属关系证明"家族企业"操控,我们采取以下策略予以破解:

  7. 明确区分亲属关系与公司控制:我们指出,郑某虽同时为两家公司股东,但在某乙公司持股20%,在某甲公司持股80%,无法单独控制任一公司;梁某乙虽与梁某甲、郑某有亲属关系,但其出入境记录显示长期居住国外,客观上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8. 引用生效判决佐证:我们提交了(2023)粤0605民初11388号判决中"虽梁某乙与陈某甲就合作的具体事项进行沟通,但仅能证明梁某乙代表某乙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梁某乙能够实际支配某乙公司"的明确认定,有效驳斥了"实际控制人"的指控。
  9. 人员任职时间线澄清:针对上诉人称李某同时担任两公司财务负责人,我们详细说明李某原在某乙公司工作,2022年11月某乙公司破产清算后离职,2023年7月才入职某甲公司,不存在同一时间段任职的情况。

    (四)应对"审计报告质疑"的专业回应

    上诉人质疑审计报告的客观性,我们从专业角度进行回应:

  10. 审计依据充分:强调该审计由某乙公司管理人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依据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及会计报表,程序合法合规。
  11. 报告内容全面:指出审计报告不仅列明了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往来,还详细记载了与某丁公司的账款,证明审计范围全面,结论可靠。
  12. 债务记载明确:特别说明报告中"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均是无法采用函证及其他审计程序证实其账面余额的正确性"的表述,恰恰是审计规范要求的披露,不影响已核实债务的真实性。

    (五)破解"法人人格否认"要件的关键论证

    针对上诉人主张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我们精准论证其不符合法定要件:

  13. 主体要件不符: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某甲公司作为关联公司,不适用该规则。且梁某乙并非某乙公司股东,张某乙自2013年起已非某乙公司股东。
  14. 行为要件缺失:上诉人未能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行为。相反,梁某甲借款给公司发工资是维护员工利益的善意行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交易均有财务记载,不符合"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的情形。
  15. 结果要件不成立:审计报告显示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42万余元,而非相反,证明不存在"减损公司资产"的情形。某乙公司破产是因自身经营不善,与被上诉人无关。
    通过以上系统性策略,我们成功守护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这一法律基石,使法院最终认定"在卷证据不能证明某甲公司、郑某、梁某甲、张某乙、梁某乙与某乙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