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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主张与目标公司存在直接增资关系被驳回—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4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王某于2019年7月向某2公司转账1000万元,某2公司同日将该款项转至某1公司。王某声称其通过某2公司名义向某1公司增资,实际与某1公司形成新增资本认购关系,要求解除该关系并返还90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同时要求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某2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蒋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认定王某未能证明其与某1公司存在直接的新增资本认购合同关系,王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本案中,某1公司、张某作为被上诉方胜诉。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法律事实梳理与有利证据运用

作为某1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们从案件伊始即明确核心策略:证明新增资本认购关系存在于某2公司与某1公司之间,而非王某与某1公司之间。我们重点运用了以下关键证据:

  1. 合同主体清晰明确: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股权投资合作协议》《股东协议》《投资协议》等系列文件,清晰显示合同主体为某2公司与某1公司。特别是《股东协议》和《投资协议》均由某2公司作为"本轮投资者"签署,约定某2公司向某1公司增资2700万元,其中394014.26元计入注册资本。这些文件上均无王某签字,王某并非合同当事人。
  2. 资金流转路径明确:我们提供了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流转路径为"王某→某2公司→某1公司"。2019年7月30日,王某向某2公司转账1000万元,同日某2公司向某1公司转款1000万元。这一路径清晰表明王某与某2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某2公司与某1公司之间存在增资关系,而非王某与某1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关系。
  3. 某1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2023年6月5日,某1公司出具《关于我司实际股东王某向我司增资的情况说明》,明确表述"王某拟以某2公司名义向某1公司增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对象为某2公司"。该文件在(2023)京03民终9287号案件中被法院采纳,成为关键证据,证明王某是通过某2公司间接持有某1公司股权。
  4. 工商登记现状:我们提供了企业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显示2025年7月2日,某2公司登记为某1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3095%。这与某2公司实际投资1000万元(原计划2700万元)等比例计算的股权比例相符,进一步证明增资关系存在于某2公司与某1公司之间。

    (二)法律依据的精准适用

    我们精准适用法律,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论证王某与某1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5. 合同法第八条与第十条: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及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我们强调王某并非《股东协议》《投资协议》的签署方,不符合合同主体要件。
  6. 合同相对性原则:我们向法院阐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王某作为某2公司的投资人,与某2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但该关系不能突破至某1公司。某2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与某1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不能因王某向某2公司投资而直接约束某1公司。
  7. 公司法相关规定:我们援引《公司法》关于增资程序的规定,指出公司增资需经股东会决议、签订增资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本案中,某2公司作为增资方已履行部分出资义务,某1公司已将其登记为股东(持股2.3095%),增资程序正在履行中,不存在王某所称的"根本违约"。

    (三)对王某主张的全面驳斥

    针对王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我们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

  8. 驳斥"王某与某1公司存在新增资本认购关系"主张
    • 王某声称其与某1公司存在新增资本认购关系,但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某1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
    • 我们指出,王某提交的(2023)京03民终9287号案件庭审笔录中,某2公司、蒋某明确表示"某1公司知道某2公司只是一个渠道,真正的投资人是王某",但这恰恰证明王某是通过某2公司间接投资,而非与某1公司直接建立合同关系。
    • 我们强调,即使王某是实际出资人,其法律地位也是某2公司的隐名股东,而非某1公司的直接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隐名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显名,王某未履行该程序,不能直接主张与某1公司的股东权利。
  9. 驳斥"某1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主张
    • 王某称某1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签发出资证明书等构成根本违约。我们指出,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某2公司应分三期支付2700万元,王某仅支付了首期1000万元,剩余1700万元未支付,某1公司有权在某2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我们提交证据证明,某2公司实际持有某1公司2.3095%股权(对应1000万元出资),与协议约定的6%股权(对应2700万元)比例相符,某1公司已按实际出资比例确认股权,不存在违约。
  10. 驳斥"张某、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主张
    • 针对王某主张张某作为创始股东和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指出《投资协议》第9.2条约定的保证责任仅针对"本轮投资者"(即某2公司),王某非协议当事人,无权主张该权利。
    • 针对蒋某的"债务加入"主张,我们强调蒋某在微信中表示"投资是投到我公司,有什么事我担着",仅表明其作为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某2公司义务的承诺,而非对某1公司债务的加入。且蒋某已于2021年7月退出某2公司,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个人无需对某2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四)对"退款承诺"的针对性反驳

      王某提交了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声称张某承诺退还投资款。对此,我们进行了如下针对性反驳:

  11. 张某身份与权限问题:我们指出,张某作为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个人承诺退还公司收到的投资款。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退还投资款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张某个人无权决定。
  12. 聊天记录的背景与性质:我们向法院说明,该微信聊天发生于王某因受贿被判刑后,其急于收回投资,张某出于安抚目的作出的临时性表态,不代表公司正式决定。且聊天中张某明确表示"以公司名义来返还",表明其个人无权决定。
  13. 某2公司已退还100万元的性质:我们强调,2021年1月25日某2公司向王某转账100万元,备注为"往来款",某2公司主张系拆借款项。该行为是某2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往来,与某1公司无关,不能证明某1公司同意退款。

    (五)程序性策略的有效运用

    在诉讼策略上,我们还注重以下程序性要点:

  14. 举证责任分配:我们强调,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王某主张与某1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王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某1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5. 法律适用准确性:针对王某主张适用《民法典》,我们指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避免王某利用《民法典》中可能对其有利的新规定。
  16. 生效判决的约束力:我们引用(2023)京03民终9287号生效判决,该判决已认定"王某的投资款已按照约定转化为对某1公司的股权投资款",但同时确认该投资是通过某2公司进行的,某2公司无需向王某返还投资款。该判决间接支持了某1公司与某2公司之间存在增资关系的观点。
    通过上述策略的综合运用,我们成功证明王某与某1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新增资本认购合同关系,王某应通过某2公司主张权利,而非直接向某1公司主张。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某1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