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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特许经营权丧失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8 公司法务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洪某与被告季某、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洪某以294万元受让季某持有的某公司49%股权。协议特别强调某快递品牌北仑特许经营权是公司重要资产,也是股权转让作价的重要考量因素。洪某支付首期款117.6万元后,发现某公司财务数据存在造假问题,且某公司已丧失某快递特许经营权,该区域特许经营权转由季某姐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获得。洪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已付款项。季某则反诉要求洪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76.4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某公司已丧失特许经营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但洪某存在违约行为(未按期支付后续款项),故判决协议解除,季某返还洪某股权转让款67.6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洪某(原告)的代理律师,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合理应对我方部分违约事实。以下是具体办案策略:

一、立足核心事实:特许经营权丧失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落空

  1. 锁定合同核心条款:协议明确将"某快递品牌北仑特许经营权"列为公司核心资产,并约定"如因季某原因未能完成股权变更,则启动注册新公司加盟某品牌继续履行合同"。这证明获得特许经营权是洪某签约的根本目的。我们向法院重点强调:洪某作为快递行业从业者,购买股权就是为了控制北仑区域快递市场,失去特许经营权等于失去合同核心价值。
  2. 确凿证据链构建
    • 提交某快递官网查询截图,证明北仑区域特许经营权已转移至季某姐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证实该公司成立时间(2024年10月9日)早于原特许经营权到期日(2024年底)
    • 通过季某自认"某公司已丧失特许经营权,无法重新获得"的庭审陈述固定关键事实
  3.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重点援引《民法典》第580条,论证"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我们向法院说明:即便洪某支付全部款项,季某也无法交付特许经营权这一核心标的,合同已陷入僵局。特别强调该条款虽针对非金钱债务,但在包含股权变更登记等非金钱义务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应类推适用。

    二、有效应对财务数据争议:避免陷入"欺诈"认定陷阱

  4. 策略性调整诉讼请求:初始以"财务造假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庭审中敏锐转换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这是因为:
    • 洪某作为合作方长期接触某公司财务数据(有微信记录证明其财务人员王某2长期接收报表)
    • 审计报告仅为"保留意见"且未正式出具,难以证明签约时存在故意欺诈
    • 法院明确认定"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在协议签订后形成,不能作为签约依据"
  5. 弱化财务争议影响:向法院说明:即便存在财务记账不规范(如2039406.86元预付账款问题),但特许经营权丧失才是合同根本障碍。提交微信记录显示,2024年2月29日财务人员已承认"为做盈利未入成本",但此时距签约仅1个月,远早于特许经营权丧失时间(2024年底),证明财务问题非合同解除主因。

    三、精准反驳对方核心主张

  6. 针对"洪某违约无权解除合同"的驳斥
    • 法律逻辑:指出《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虽通常归守约方,但本案符合"合同僵局"特殊情形。引用最高院典型案例说明:当合同履行已无实质意义,违约方为避免更大损失请求解除,符合公平原则。
    • 事实依据:提交2024年3月17日微信群记录,证明季某在洪某未付第二期款前(3月10日到期)即擅自要求支付房租,且洪某已明确质疑"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搬场地,我没有同意",证明季某先有违约行为。
    • 因果关系:论证特许经营权丧失与季某转移行为直接相关——其姐夫公司在2024年10月成立,12月即获特许经营权,明显存在利益输送。
  7. 针对"股权转让款不予退还"条款的破解
    • 条款性质:指出该条款位于协议第一条(交易条件部分),非独立违约责任条款,应与第11条违约责任整体解释。
    • 过重责任抗辩:引用《民法典》第585条,强调"117.6万元全部不退"远超实际损失(季某未举证损失)。我们计算:某公司净资产为负(2023年报显示所有者权益-1168169.80元),季某实际无损失,反而可能因收回股权获益。
    • 过错相抵:承认洪某未付二期款有责,但强调季某未完成U盾移交(2024年2月28日微信记录证明王某2否认收到U盾)、擅自搬离经营场所(2024年4月底)等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8. 针对"洪某了解财务状况"的反制
    • 区分知情范围:承认洪某知晓部分数据,但强调合作期间三方财务独立(《终止合作协议书》明确"财务从未合并"),其获取的仅是平台公司某公司4数据,非某公司真实财务。
    • 关键信息隐瞒:指出季某故意隐瞒特许经营权即将转移的重大事实——微信记录显示2024年2月20日洪某方要求审计时,季某配偶沈某却说"某后期肯定由洪某管理",而此时季某姐夫公司已筹备成立。

      四、违约责任的精细化处理

  9. 主动控制损失范围:不否认洪某未付二期款的违约事实,但强调:
    • 未付款系因发现特许经营权风险(2024年2月审计发现问题后即暂停付款)
    • 提交3月16日王某2催缴房租记录,证明洪某仍愿履行股东义务,暂停付款有合理依据
  10. 损失计算精准化:针对季某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我们提出:
    • 按协议第11条,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提交某公司2023年报,证明公司净资产为负,股权无实际价值
    • 建议法院参照协议第1条"启动新公司"的替代方案,酌定合理损失
  11. 律师费主张的取舍:主动放弃律师费请求(法院最终未支持),避免因"违约方无权主张"的认定影响核心诉求,体现诉讼策略灵活性。
    通过以上策略,成功将案件焦点从"谁先违约"转向"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在承认部分违约事实的同时,牢牢抓住"特许经营权丧失致合同目的落空"这一核心,最终实现67.6万元款项返还的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