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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成功追回27万元转让款—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1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2021年8月3日,李某贵等人为了合伙承接"南部县某某旅游景区项目",通过向某勇居间介绍,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李某等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双方签署的《承诺书》,李某等人同意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贵等人,股权转让款共计60万元,约定"今日付20万,后天过户时付10万,剩余30万元2个月内付清,后天不付已付20万元无效"。
随后,李某贵等人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21年8月3日,黄某钧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向孙某翠支付14万元;2021年8月4日,刘某华向李某鸿转账18万元(备注"买公司资质");2021年8月4日,刘某华向向某勇转账2万元;2021年8月5日,李某贵向刘某华转账10万元,刘某华随即向李某鸿转账10万元。合计支付30万元。
然而,李某等人收到款项后,先是于2021年8月13日要求李某贵等人提供股权变更所需材料,但自8月15日起便不再回应李某贵等人的联系。更严重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等人于2024年9月4日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导致原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黄某钧、李某贵、刘某华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李某鸿、李某昭等人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7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李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胜诉方(黄某钧、李某贵、刘某华)的代理律师,我们的办案策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明确诉讼主体资格,夯实起诉基础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1. 根据《承诺书》内容,李某贵作为合伙人代表签署协议,且协议明确约定"将股权登记在李某贵指定人员名下",刘某华作为指定接收方,属于适格原告。
  2. 李某昭虽未直接签署《承诺书》,但其向法院出具《说明》,明确表示"拥有转让公司的授权、批准和认可",表明其对股权转让行为的认可,应作为责任主体。
  3.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李某等人知晓刘某华、李某贵等人是合伙关系,故刘某华具有原告资格。
    针对对方观点的驳斥:
    李某等人主张"刘某华不是股权转让相对方"、"李某昭不承担责任"。对此,我们指出:
    • 李某在2024年9月19日庭审中明确表示:"向某勇在电话中和我谈,说他有个朋友愿意出资做这个项目",且"李某贵、刘某华8月9日在茶坊给我讲钱现在拿不出来",证明李某知晓并认可刘某华参与交易。
    • 李某昭出具的《说明》明确表示"全权委托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前股东李某鸿为股权转让代理人",表明其对交易的认可,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全面梳理付款证据链,确证已履行付款义务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4. 银行转账记录:刘某华2021年8月4日向李某鸿转账18万元(备注"买公司资质"),2021年8月5日转账10万元;刘某华向向某勇转账2万元记录。
  5. 孙某翠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代合伙人转款17万元给刘某华。
  6.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已提供完整付款证据,证明已按约定支付30万元。
    针对对方观点的驳斥:
    李某等人辩称"10万元是违约金而非股权转让款"、"未收到2万元"。对此,我们逐一驳斥:
    • 关于10万元性质:李某等人主张该款系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缴纳"两金"的违约金。我们指出:
    • 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而非个人;
    • 刘某华出具的《承诺书》是以"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身份代表公司请求延期,而非个人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结算,违约金数额未确定,不存在抵扣情形;
    • 该10万元系李某贵先转给刘某华,刘某华再转给李某鸿,时间上符合"三日内支付30万元"的约定。
    • 关于2万元问题:李某等人称"未收到该款"。我们指出:
    • 刘某华提供了向向某勇转账2万元的记录;
    • 向某勇作为居间人,已将股权转让事宜告知李某并获认可;
    • 李某在收到30万元后继续与李某贵沟通办理股权变更事宜,证明其认可已收到全部款项;
    • 李某从未向李某贵等人主张该2万元,不符合交易习惯。

      (三)精准论证违约责任,锁定对方违约事实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7. 微信聊天记录:李某于2021年8月13日发送股权变更所需材料,但自8月15日起不再回应。
  8. 工商登记信息:2024年9月4日,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导致原协议无法履行。
  9.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针对对方观点的驳斥:
    李某等人辩称"李某贵未足额支付转让款"、"李某贵不愿受让股权"。对此,我们指出:
    • 已支付30万元有充分证据支持,李某贵等人已履行前期付款义务;
    • "后天不付已付20万无效"系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而非否定已付款项性质。李某贵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不在8月5日付10万,前面的20万就作为违约金没收了",证明双方对此约定的理解一致;
    • 李某贵等人在付款后积极联系李某办理股权变更,是李某等人突然失联并最终将股权转卖他人,明显构成根本违约;
    • 李某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将股权转卖第三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合理计算损失范围,确保权益最大化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11. 转账凭证:证明已支付27万元(扣除孙某翠3万元另案处理)。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针对对方观点的驳斥:
    李某等人辩称"李某贵三年未主张权利"。对此,我们指出:
    • 李某等人将李某贵微信、电话拉黑,导致无法联系,非李某贵怠于行使权利;
    • 李某贵等人曾通过向某勇协调处理,但未果;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李某贵等人在时效期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 从李某等人将股权转卖第三方的时间点看,李某贵等人及时提起诉讼具有合理性。

      (五)诉讼策略优化,确保执行效果

  13.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同时申请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14. 精准确定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避免因请求不当导致败诉风险。
  15. 善用证据规则:针对对方"10万元是违约金"的主张,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16. 关注对方反诉动向:对方曾提起反诉但被驳回,我们密切关注其反诉动向,及时提出反驳意见。
  17. 执行保障措施: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执行,并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确保款项及时到位。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论证了李某等人违约事实,确证了已付款项性质,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为当事人追回27万元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