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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已完成且已实际履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4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孙某主张其已从南阳某农业公司受让了阿克陶某农业公司16%的股权,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定向减资"为由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要求阿克陶某农业公司将南阳某农业公司持有的16%股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明确案件性质,纠正一审错误定性

作为孙某的代理律师,首先要明确指出本案实质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而非公司减资。一审法院将南阳某农业公司退出阿克陶某农业公司、由孙某与白某甲承接股权的行为错误地定性为"定向减资",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1. 阿克陶某农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案涉前后均为1000万元,未曾变动,不符合减资特征。
  2. 资金流向清晰:孙某向阿克陶某农业公司支付160万元(备注"股金")→阿克陶某农业公司向南阳某农业公司支付560万元(备注"退投资款")。这种"新进旧出"的模式是股东间股权转让通过目标公司结算的常见安排。
  3.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经过减资程序。
    驳斥对方观点:
    南阳某农业公司辩称"本案是定向减资,必须召开股东会"。对此,我方应明确指出:减资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而本案中公司注册资本从未变动,资金流转是股东间交易的结算方式,不改变公司资本总额。对方混淆了股权转让与公司减资的概念,其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意真实有效

    作为代理律师,应重点证明南阳某农业公司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已达成。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4. 2022年7月28日《转让股份申请》:由阿克陶某农业公司工作人员苏某应南阳某农业公司股东白某甲指示发起,孙某加盖南阳某农业公司公章。白某甲与孙某合计持有南阳某农业公司100%股权,两人行为构成公司意志。
  5. 2024年7月10日白某甲在股东群中明确表示:"股东变更是过去同意过的,并且已经变更出资到位"。
  6. 2024年8月25日《南阳某农业公司关于阿克陶某农业公司股权的声明》:白某甲和孙某共同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投资款已全部退回,已完全退出阿克陶某农业公司投资"。
  7.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
    驳斥对方观点:
    南阳某农业公司辩称"不存在股权转让合意"。对此,我方应指出:白某甲作为持股60%的股东与孙某共同发起并确认股权转让,且后续多次书面确认,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南阳某农业公司公章虽由孙某持有,但该公章使用是经白某甲指示的公司行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不能仅以公章持有情况否定公司意思表示。

    (三)证明对价支付已完成

    作为代理律师,必须清晰展示孙某已履行支付义务,股权转让对价已实际完成。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8. 2022年11月10日孙某向阿克陶某农业公司转账160万元,备注"股金"。
  9. 2022年11月11日阿克陶某农业公司出具收据,明确记载"孙某汇入阿克陶某农业公司农信社股金(南阳某农业公司转让给孙某阿克陶某农业公司16%的股权)"。
  10. 阿克陶某农业公司随后向南阳某农业公司支付560万元"退投资款",完成对原股东的结算。
  11. 2022年11月14日南阳某农业公司向韦某转账160万元后,韦某当日即转回孙某,这是南阳某农业公司内部资金安排,不影响孙某已支付对价的事实。
    驳斥对方观点:
    南阳某农业公司辩称"孙某未向我公司支付转让款"。对此,我方应强调: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可由当事人约定,通过目标公司结算是常见做法。阿克陶某农业公司作为各方认可的结算平台,其收据明确记载款项性质,且南阳某农业公司接受"退投资款"后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已收到对价。内部资金流转不能否定已完成的对外支付行为。

    (四)证明各方已形成事实股权结构

    作为代理律师,应着重证明各方已通过长期实际行为形成稳定股权结构,司法应予尊重。
    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12. 2023年1月23日白某甲向孙某发送公司章程草案,记载孙某持股20%。
  13. 2023年2月7日白某甲、李某、孙某、白某乙签署公司章程,确认孙某持股20%。
  14. 2023年至2024年期间,孙某多次以20%持股比例参与股东会表决。
  15. 孙某按20%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334.5万元借款。
  16. 2024年8月25日《阿克陶某农业公司股东股权确认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会议纪要》确认孙某持股20%。
    驳斥对方观点:
    南阳某农业公司辩称"公司意思自治不能侵害股东权益"。对此,我方应指出:本案中全体股东(包括白某甲、李某、白某乙)长期确认并实际履行孙某持股20%的事实,已形成稳定治理秩序。程序瑕疵(如未召开正式股东会)未损害各方实质利益,且已通过实际履行弥补。南阳某农业公司在交易完成多年后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五)应对程序瑕疵的策略

    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程序瑕疵问题,我方应采取以下策略:

  17. 承认形式瑕疵但强调实质履行:明确承认2023年章程签署程序存在不规范,但强调各方已通过实际行为履行多年,形成事实股权结构。
  18. 引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出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当内部已形成稳定状态且未损害外部权益时,不应仅因程序瑕疵否定实体权利。
  19. 准备补正措施:若有必要,可提议在二审判决后立即召开正式股东会,补正程序瑕疵,但强调这不影响已形成的实体权利。

    (六)重点证据组织策略

  20. 时间线证据链:按时间顺序整理证据,清晰展示从股权转让合意形成→对价支付→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全过程。
  21. 微信聊天记录关键点:突出白某甲在2024年7月10日股东群中"股东变更是过去同意过的"等关键表述。
  22. 资金流转图示:制作资金流向图,直观展示"孙某→阿克陶某农业公司→南阳某农业公司"的支付路径。
  23. 股东权利行使证据:整理孙某参与股东会、提供借款等证据,证明其实际行使20%股东权利。
    通过以上策略,清晰界定案件性质,证明股权转让合意真实、对价支付完成、各方已形成事实股权结构,有效驳斥对方观点,最终实现胜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