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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中退股收益分配款计算争议胜诉—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7 公司法务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原审原告李某甲(退股股东)与原审被告甘肃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李某乙(另一股东)因退股前收益分配款产生争议。2024年1月5日,李某甲与某丙公司签订《股东退股协议》,约定某丙公司应向李某甲支付退股前收益分配款144万元(按李某甲18%股权比例计算)。协议约定:某丙公司账面应收款减应付款剩余金额700万元、银行存款100万元,合计800万元,按18%比例结算;某丙公司以后每收回一笔欠款,按收回金额的40%按股份占比进行收益分配。
一审法院判决某丙公司向李某甲支付523775.96元。李某甲和某丙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丙公司向李某甲支付1155307.54元(含收益款、保全费、保险费)。本案胜诉方为李某甲,其诉讼请求得到大幅支持。

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精准把握协议核心条款,确立计算依据

作为李某甲的代理律师,我们从案件伊始就明确:《股东退股协议》中"700万元"的计算依据是关键。一审法院错误地将应收账款"合计金额"15806884.95元作为计算基数,而忽视了双方结算时已扣除"2024年1-2月收款"3081555元的事实。
我们向法院清晰展示了以下证据链:

  1. 《应收账款明细表》明确记载:应收账款"合计金额"15806884.95元,扣除"2024年1-2月收款"3081555元后,"余额"为12725329.95元
  2. 《应付账款明细表》显示:应付账款"合计金额"7703424.75元,扣除"2024年2月付款"2423961.90元后,"余额"为5578399.43元
  3. 应收账款余额12725329.95元减应付账款余额5578399.43元=7146930.52元,与协议约定的700万元基本吻合(差额146930.52元作为清欠费用)
    这一证据链有力证明:协议中的"700万元"是扣除已收回款项后的净余额,而非全部应收账款总额。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将计算基数从15806884.95元修正为12725329.95元,使李某甲应得收益大幅增加。

    二、科学区分附条件与无条件支付款项

    我们精准区分了协议中"附条件"与"无条件"支付的收益款:

  4. 无条件支付部分:银行存款100万元及应收账款余额与全额收回后应分配差额
    • 银行存款100万元×18%=18万元,不存在收回障碍,应即时支付
    • 即便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李某甲仅能分得916223.76元(12725329.95元×40%×18%),与协议约定144万元相差523776.24元,该差额应视为无条件支付
  5. 附条件支付部分:实际已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约定比例分配
    • 我们详细统计了各笔应收账款收回情况,提供银行流水、短信记录等证据
    • 重点证明:中建某局收回3819200元、张掖某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收回1982229.6元等
    •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实际收回8771267.39元,应分配631531.3元(8771267.39元×40%×18%)
      这一区分使法院正确理解了协议约定,将无条件支付部分523776.24元与附条件部分631531.3元合计,大幅提高了李某甲应得款项。

      三、有力驳斥对方主要抗辩观点

      针对某丙公司提出的抗辩,我们逐一进行了专业驳斥:

  6. 关于"收益分配应扣除清收成本"的抗辩
    • 某丙公司主张:应扣除清收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
    • 我们驳斥:协议虽约定费用分摊,但某丙公司未能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据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 二审法院采纳:因某丙公司证据不足,未扣除清收费用
  7. 关于"以物抵债应扣除变现损失"的抗辩
    • 某丙公司主张:车辆、房屋抵债存在变现损失,不应按账面价值计算
    • 我们驳斥:协议明确约定"按收回金额的40%分配",未提及需扣除变现损失
    • 证据支持:提供车辆买卖协议等证明抵债已实际完成,某丙公司无法证明具体损失
    • 二审法院认定:某丙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应按抵债账面价值计算
  8. 关于"应以全部应收账款为基数"的错误计算
    • 某丙公司一审支持:主张以15806884.95元为基数计算
    • 我们驳斥:该金额包含已收回的3081555元,结算时已扣除
    • 逻辑论证:若按15806884.95元计算,应付款也应为7703424.75元,剩余应为8103460.2元,与协议700万元不符
    • 二审法院纠正:采用12725329.95元作为计算基数
  9. 关于"本案应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定性错误
    • 某丙公司主张:无股东会决议,应驳回诉讼请求
    • 我们驳斥:本案是基于退股协议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单纯盈余分配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二审法院认定:《股东退股协议》系有效合同,不适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规定

      四、针对李某乙责任问题的专业处理

      某丙公司试图将李某乙列为共同责任人,我们明确:

  10. 《股东退股协议》签约主体仅为李某甲与某丙公司,李某乙非协议当事人
  11. 李某乙支付部分退股金是基于股东身份的代付行为,不改变合同主体
  12. 二审判决明确:李某乙非义务主体,不承担付款责任
    这一处理既维护了李某甲权益,又避免了因追加无关当事人导致的程序复杂化。

    五、证据组织与提交策略

  13. 精准收集银行流水证据
    • 按时间顺序整理各笔应收账款收回记录
    • 重点标注协议签订后收回的款项,与"以后收回"的约定对应
    • 对大额收款提供银行盖章凭证,小额收款辅以短信记录佐证
  14. 制作清晰的统计表格
    • 将12725329.95元应收账款余额按客户分类
    • 列明每笔应收款的金额、收回时间、收回方式、收回金额
    • 计算每笔应分配收益,汇总形成总金额
  15. 有效反驳对方证据
    • 针对某丙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指出形成时间在退股协议之后,对李某甲无约束力
    • 针对房屋买卖协议:质疑无付款凭证、发票等佐证,无法证明实际交易价格
    • 针对诉讼费证据:提供生效调解书证明费用由对方承担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将李某甲应得款项从一审的52万余元提升至115万余元,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本案启示: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必须精准把握协议约定的计算依据,科学区分附条件与无条件支付款项,并针对对方抗辩做好充分准备,才能在诉讼中赢得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