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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鸣甲犯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被判十年—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94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被告人左某鸣甲以亲戚刘某新的名义在大冶市注册成立“新督贵足足浴中心”,实际由其本人出资并全面控制经营。该店起初提供足浴和养生保健服务,但自2023年2月6日起,在左某鸣甲主导下,与店长卫某广等人商议推出名为“柔式SPA”(后改称“中式经络SPA”)的涉黄项目,实质包含“手推”(即打飞机)和加钟“口爆”等卖淫活动。店内对卖淫女技师统一编号、提供食宿、实行考勤,并通过“机机乐连锁管理系统”记录上下钟及提成数据,每十天以现金发放工资。

202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当场抓获左某鸣甲及多名营销人员、卖淫女技师。经会计鉴定,2023年2月6日至10月25日期间,涉黄项目交易共计10488笔,总金额达358万余元。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认为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左某鸣甲认罪认罚,但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请求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意见,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此类组织卖淫案件,即便被告人已认罪认罚,仍需围绕“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以及“量刑是否适当”三个核心层面展开辩护。具体策略如下:

(一)严格区分合法经营与非法活动,质疑“组织卖淫”主观故意的认定

虽然足浴中心存在涉黄项目,但辩护可强调:该场所同时经营大量正规足疗、按摩、采耳等合法服务,涉黄项目仅占部分时段或特定区域(如二楼)。若能证明左某鸣甲最初并无设立卖淫场所的主观目的,而是在经营困难后受他人提议逐步引入灰色服务,则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此外,若部分技师私下提供额外服务而未被明确授权或管理,亦可主张不属于“组织”行为,而更接近“容留”或“介绍”,从而争取罪名降格。

(二)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提出实质性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情节严重”通常包括:组织卖淫人数多、时间长、非法获利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本案中,公诉方主要依据交易金额358万余元和交易笔数超万笔来论证“情节严重”。

对此,辩护可从以下角度反驳:

  1. 交易金额不等于非法所得:系统记录的358万元为顾客支付总额,包含会员充值赠送部分、税费、平台手续费及正常服务成本,不能直接等同于“非法获利”。应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计算实际违法所得。
  2. 交易笔数存在重复或虚增可能:部分顾客一次消费包含“主项目+加钟”,被计为两笔交易;另有会员充值后多次小额消费,导致笔数膨胀。实际卖淫人次远低于10488次。
  3. 卖淫女技师人数有限且流动性大:在案证据显示,同时在岗的卖淫女技师通常仅7–9人,未达到司法解释中“组织十人以上卖淫”的典型“情节严重”标准。
  4. 持续时间不足一年:涉黄项目自2023年2月6日开始至10月25日案发,实际运营约8个半月,未满一年,不符合“长期组织”的特征。

综上,可主张本案虽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门槛,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而非直接顶格判处十年。

(三)充分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争取最大限度减刑

即便法院坚持认定“情节严重”,辩护仍应重点突出以下从宽因素:

结合上述情节,辩护可请求法院在十年起点刑基础上予以适当下调,或在罚金数额上酌情减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四)对鉴定意见提出程序或实体性质疑(如有空间)

会计鉴定报告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证据。辩护可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检材(机机乐系统数据)是否完整、未经篡改?是否排除了非涉黄项目的混同记录?若发现数据提取过程存在瑕疵,或未区分正规SPA与涉黄项目,则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排除相关金额,从根本上削弱“情节严重”的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