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煤矸石项目骗取订金诈骗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这起案件发生在湖北黄石,被告人明某松和明某被指控犯诈骗罪。简单来说,事情分三部分:2018年,明某松冒充一家矿业公司负责人,和被害人余某刚签了沙石供货合同,收了2万元订金后没供货,钱被他自己花了;2020年底,明某松拿着一份已作废的煤矸石项目协议,骗被害人林某华说项目能做,收了10万元订金,结果钱没用于项目,而是买了车和自己开销;2021年初,在另一个煤矸石项目中,明某松和儿子明某一起,谎称要交4万元场地租金,骗林某华转账,钱又被明某私吞。最后,法院认定明某松诈骗16万元,判了四年半;明某诈骗4万元,因自首、退钱和认罪,判了一年缓刑。明某松一直喊冤,说自己是做生意失败,不是故意骗人。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这类诈骗案,核心是“打破诈骗故意”和“争取从轻处理”。下面分四步说清辩护思路,通俗好懂,逻辑严密:
第一步:死磕“非法占有目的”,把诈骗辩成经济纠纷
诈骗罪的关键是“一开始就想骗钱”。本案中,明某松的行为更像生意失败,而非蓄意诈骗。比如,第一起沙石合同,他带余某刚看了多个沙场,只是因质量价格没谈成,订金用于前期开销(如差旅费),这有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佐证。第二起煤矸石项目,明某松真和村委会、张某文谈过合作,协议作废是因为5万元订金没凑齐,不是故意设局;他收林某华10万元后,部分用于买铲车、付挖机费(有票据),只是项目被村民阻拦搁浅。第三起4万元场地费,虽是谎言,但明某松以为能拉到其他生意补上,主观上并非想永久占有。辩护时,我会重点提:所有“假协议”“假收条”都是事后补的,是怕林某华闹事才慌乱伪造,不是事前预谋。法院容易把经营失败当诈骗,我们要用证据证明明某松有履约努力,比如他多次带被害人实地考察、保留开支单据,这不符合诈骗“空手套白狼”的特征。
第二步:揪住证据漏洞,质疑关键事实
证据链不牢,罪名就站不住。本案有三个硬伤:
- 协议作废的认定模糊:张某文说“当晚不交订金协议作废”,但没书面解除证明。明某松作为商人,认为七天内补钱就行,这符合商业惯例。辩护时,我会申请调取张某文的通话记录,证明他后期还和明某松联系,协议未必真废。
- 10万元用途存疑:判决说钱全用于买车和私用,但银行流水显示,7.9万元转给明某燕(明某松女儿),其中7万元用于购车,剩余2.1万元有29235元开支票据(筛网、电费等)能对应项目。辩护要强调:买车是为项目运输,属合理投入,不能全算诈骗。
- 4万元场地费的责任划分:明某直接收钱私吞,明某松只让儿子“去问问”,没教他造假。黄某国的证言说“明某松不知情”,明某却把钱花光。这里要切割责任:明某松对4万元诈骗不知情,最多算过失,不构成共犯。
第三步:放大从轻情节,争取减刑或缓刑
就算法院认定诈骗,也要拼命减刑。明某松有三大优势:
- 主动退赔+谅解:他家属已退余某刚2万元,取得书面谅解;虽没退林某华10万元,但愿意分期赔偿。辩护时,我会提交还款计划书,强调“退赃诚意”,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要求从轻。
- 自首情节应被认可:明某松是自己去派出所投案的,虽庭审否认诈骗,但如实说了收钱、花钱过程。最高法规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辩护要咬定:他投案时配合调查,翻供是因不懂法,不是逃避责任。
- 家庭特殊情况:明某松60多岁,有高血压病史(可附医院证明);儿子明某已判缓刑,需他照顾幼孙。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明某案例证明社会危险性小),可求法院给缓刑机会。
第四步:区分主从犯,保明某松、救明某
两人共同诈骗4万元那笔,判决说“作用相当”,这不公平。明某松是项目发起人,但明某直接骗钱、私吞,还伪造收条。辩护策略:
- 对明某松:强调他只让明某“催款”,没授意造假。4万元明某没交给他,反因分钱吵架(微信记录可证)。他应负次要责任。
- 对明某:虽已判缓刑,但辩护可补充:他是初犯,受父亲影响才犯错;退赔4万元后林某华谅解;家中幼女需抚养。这能巩固缓刑结果,避免收监。
整体辩护要传递“治病救人”理念:明某松本质是小生意人,因资金链断裂走偏路,非惯犯。结合当前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慎用实刑,可建议法院改判三年以下+缓刑,让他赚钱退赃。
(注:本文严格按判决书匿名要求处理人名、公司名,如明某松、余某刚、林某华、大冶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等均保留原匿名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