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生猪二次育肥项目诈骗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本案发生在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人王某被指控在2022年至2024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从外地拉回不够称的生猪进行二次育肥”和“以借贷为名”等事实,骗取郭某、陶某、徐某等9名被害人钱财。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诈骗总金额达1046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为919.58万元(扣除案发前已退还的部分)。王某有吸毒和拒不执行判决的前科,但辩称这些转账是正常借款和生意合作,双方属于民事纠纷。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全部损失。王某不服判决,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本质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以下从四个关键点展开辩护思路,用通俗语言解释法律逻辑:
第一,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经营失败导致的债务问题。
诈骗罪的核心是“骗钱不还”,但王某从始至终想还钱。他做生猪生意多年,因猪价波动、疫情等市场风险亏损严重,前期还向部分被害人支付了分红和利息(如给陶某每月1.9万元、给郭某70万元分红)。这些行为证明他是在努力维持生意,而非蓄意骗钱。王某的吸毒前科与本案无关,不能推定他本次就有诈骗故意。通俗说,做生意亏本不等于犯罪——就像开餐馆倒闭欠债,债主应去法院起诉要钱,而非直接抓人坐牢。
第二,所谓“虚构事实”不成立,二次育肥项目有真实基础,证据存在合理怀疑。
公诉机关称王某虚构生猪项目,但证据显示:
- 证人韩某(王某员工)、郭某1(王某员工)等多人证实,王某2023年4月确实做过一次生猪二次育肥生意,并非完全编造。
- 微信聊天中提到的“装猪视频”,可能是王某从其他生意中截取,或因运输问题临时变卖生猪(如天气原因导致猪生病),这属于经营失误,而非诈骗。例如,李某案中,王某发了装车视频,但因猪死亡转卖屠宰场,这有司机证言佐证,并非故意造假。
- 鉴定报告(驻正泰会鉴字[2025]第008号)仅统计转账金额,未核实资金用途。王某将钱用于支付猪款、饲料和员工工资(如欠肖某10多万元猪款、欠李某3等司机运费),这些流水证明钱用在生意上,不是个人挥霍。
简单说,生意人常因周转困难“拆东墙补西墙”,但这不是犯罪,而是市场风险。
第三,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标准,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 转账记录和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关系,不能直接推定诈骗。例如,白某的86万元转账,王某写了借条并支付了利息;陈某的20万元是临时借款,王某已还4万元。这些都有书面凭证,属于民事债权债务。
- 被害人陈述存在夸大:代理律师称郭某损失380万元,但法院只认定254万元;陶某称165万元,法院认定80万元。这说明金额混乱,需民事法庭仔细核算。
- 关键证据缺失:公安机关未查清赃款去向,王某辩称钱用于还旧债(如欠杨某140万元、欠高某11万元),但侦查未核实。刑事定罪需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更像是“还不上钱”,而非“不想还钱”。
老百姓遇到欠债不还,该去法院打民事官司(如泌阳县法院已有3起相关民事判决),而非动用刑事手段。这既保护被害人权益,也避免冤枉老实生意人。
第四,量刑过重,即使定罪也应大幅减轻处罚。
- 犯罪数额计算错误:李某案中,王某已退126.42万元,法院扣除后认定53.58万元,但其他被害人(如徐某)的还款未充分核查。根据最高法规定,案发前退还金额必须扣除,且王某有持续还款行为。
- 未考虑从轻情节:王某到案后供述了资金去向(虽当庭辩解,但前期配合调查),这应视为坦白;他无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远低于暴力犯罪。
- 前科不应过度影响量刑:王某的吸毒、拒执罪记录发生在2015-2022年,与本案无直接关联。十五年刑期过重,可能导致其家庭陷入困境(如母亲无收入),不符合“少捕慎诉”司法政策。
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按民事纠纷处理。若坚持定罪,刑期应降至十年以下,并允许分期退赔,给王某改过自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