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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生猪二次育肥项目诈骗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02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本案发生在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人王某被指控在2022年至2024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从外地拉回不够称的生猪进行二次育肥”和“以借贷为名”等事实,骗取郭某、陶某、徐某等9名被害人钱财。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诈骗总金额达1046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为919.58万元(扣除案发前已退还的部分)。王某有吸毒和拒不执行判决的前科,但辩称这些转账是正常借款和生意合作,双方属于民事纠纷。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全部损失。王某不服判决,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本质是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以下从四个关键点展开辩护思路,用通俗语言解释法律逻辑:

第一,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经营失败导致的债务问题。
诈骗罪的核心是“骗钱不还”,但王某从始至终想还钱。他做生猪生意多年,因猪价波动、疫情等市场风险亏损严重,前期还向部分被害人支付了分红和利息(如给陶某每月1.9万元、给郭某70万元分红)。这些行为证明他是在努力维持生意,而非蓄意骗钱。王某的吸毒前科与本案无关,不能推定他本次就有诈骗故意。通俗说,做生意亏本不等于犯罪——就像开餐馆倒闭欠债,债主应去法院起诉要钱,而非直接抓人坐牢。

第二,所谓“虚构事实”不成立,二次育肥项目有真实基础,证据存在合理怀疑。
公诉机关称王某虚构生猪项目,但证据显示:

第三,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标准,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第四,量刑过重,即使定罪也应大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