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50余万累犯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田某甲,男,2000年出生,湖北来凤县人,初中肄业,无业。2024年4月至8月,田某甲通过微信招聘群、朋友介绍等方式,先后结识被害人王某甲、黄某琼、彭某。他编造自己在来凤县开有足浴店、需要资金周转、亲人住院、合伙投资等虚假理由,骗取三名被害人钱财。具体为:以合作开店、解冻银行卡等名义骗王某甲29.5万余元;以保管10万元现金(实为练功券)、兑换美金(实为假钞)等名义骗黄某琼17.2万余元;以合伙做车辆租赁和黄金生意为名骗彭某3.69万元。总计诈骗金额50.454万元。田某甲将骗得钱财全部挥霍。另查明,田某甲2021年曾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广东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2年12月刑满释放,本次犯罪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2024年8月6日,田某甲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第二、辩护策略
作为阜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我将从金额认定、行为性质、量刑情节三方面制定辩护策略,力求通俗易懂、逻辑清晰:
一、重点质疑诈骗金额的准确性,争取核减部分数额
起诉书指控诈骗总额51万余元,但实际金额存在水分。例如:
- 王某甲案中,2万元现金还款应予扣除:田某甲辩称曾归还王某甲2万元现金,且另有6000元现金支付记录(虽记不清对象)。一审仅以“被害人否认、无其他证据”为由驳回,但辩护时应调取田某甲手机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等新证据,证明还款事实。同时,购车款中部分金额已返还:如2024年4月6日王某甲向田某乙转账2.8万元,其中25400元被田某乙返现;4月30日转账1.18万元,其中8800元被返还。这些返还款项属合法资金流动,不应计入诈骗金额,建议核减至少3.42万元。
- 黄某琼案中,假币价值不应重复计算:田某甲交给黄某琼的10万元练功券和1万美金假钞,已被公安机关没收。但起诉书将黄某琼后续转账全部认定为诈骗,忽略了假币本身无价值。辩护时主张,被害人因保管假币产生的“信任转账”属民事欺诈范畴,部分金额(如以假币抵扣的4000元、5000元)应重新评估,避免重复评价。
- 彭某案3.69万元属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田某甲与彭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明确约定“合伙租车、平分利润”,彭某转账是基于投资合意。田某甲虽虚构部分细节(如“看好5台车”),但事后出具借条、承诺还款,符合民间借贷特征。辩护时应强调:无非法占有目的,款项用于实际经营(如租车合同、黄金交易记录),且双方已私下调解。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此类经济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二、弱化“虚构事实”的主观恶性,强调坦白与悔罪情节
- 坦白情节应充分从轻:田某甲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包括诈骗手法、资金去向,甚至主动交代假币来源。一审虽认定坦白,但量刑时未充分体现从宽。辩护时将提交看守所表现证明、悔过书等,请求在基准刑上减少20%—30%刑期。
- 累犯情节需结合现实表现:田某甲2021年前科系年轻冲动犯罪,本次虽构成累犯,但其归案后积极退赔意愿强烈(如联系家属筹款),且家庭有年幼女儿需抚养。辩护时将提交社区证明、亲属担保书,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低,避免机械适用“从重处罚”。
三、量刑辩护:争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诈骗5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但辩护策略聚焦三点:
- 金额争议降低基准刑:若核减王某甲案3.42万元、彭某案3.69万元(不构成犯罪),总额降至43万余元,接近“数额巨大”(50万元)临界点,可建议按十年以下量刑。
- 多被害人情节非必然从重:一审以“多次诈骗”酌定从重,但三起诈骗时间集中(4—8月)、手法相似,属连续犯而非独立犯罪,不应重复评价。
- 罚金刑过重:2万元罚金远超田某甲偿还能力(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辩护时请求分期缴纳或降低至5000元,体现罚当其罪。
综上,辩护核心是“金额核减+性质转化+量刑阶梯化”:先通过证据推翻部分诈骗认定,再以坦白、退赔争取轻判。最终目标是将刑期从十一年降至八年左右,同时推动民事赔偿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