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高速公路施工合同骗取保证金诈骗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发生在江西省,被告人邵某是江西某乙建设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22年12月,邵某通过朋友应某结识被害人陈某、杨某锋等人。邵某谎称自己已承包上饶至浦城高速公路项目,并出示了伪造的江西某乙建设公司与中某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还带被害人到工地现场查看,骗取信任。随后,邵某以转包工程为名,要求被害人缴纳保证金:2023年1月,陈某等人支付330万元;2023年7月,李某等人又支付380万元,合计710万元。邵某将这些钱从公司账户转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案发前,邵某退还195万元;案发后及诉讼过程中,又陆续退还80万元,但尚有435万元未归还。法院认定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核心争议在于:邵某的行为是商业融资失败还是蓄意诈骗。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不应简单定性为诈骗罪,而应从商业纠纷角度重新审视。辩护策略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展开,用通俗语言分四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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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没有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本质是项目融资失败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一开始就打算“骗钱不还”。但邵某作为多年从事工程建设的经营者(曾承包玉林北化高速等项目),案发前确实在运作上浦高速项目:他与他人签订过项目合作协议,支付过诚信金,并非凭空捏造。收取保证金后,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运营、员工工资、其他项目垫资(如北化高速标前费用),而非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例如,银行流水显示,部分钱款转给了合作方福建某控股公司,这符合工程行业“以新项目养旧项目”的融资惯例。邵某名下两处房产始终未变卖,证明他具备还款能力,主观上期待项目落地后归还保证金,而非非法占有。 -
合同约定和事后行为印证商业合作属性,非诈骗
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若工程无法开工,7日内退还保证金。这属于商业风险条款,而非诈骗陷阱。更关键的是,当项目延期后,邵某主动与被害人杨某锋协商,通过微信达成补充协议,同意按1.5%月息补偿逾期损失。这种行为表明他始终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案发前,邵某已退还195万元;案发后及诉讼中,又退还80万元,并取得杨某锋的书面谅解。这些还款记录和协商过程,恰恰说明案件本质是合同履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诈骗犯不会主动支付利息、签订还款协议,更不会配合追赃。 -
被害人存在过失,应分担商业风险
被害人并非完全被蒙蔽:陈某、杨某锋等人作为工程从业者,本应核实合同真伪(如向中某集团直接求证),却轻信朋友介绍,未尽审慎义务。尤其在第二笔380万元交易中,杨某锋已参与首笔合作,明知项目未开工,仍介绍李某等人追加投资,这反映出他们将投资视为高风险商业机会,而非单纯受骗。工程行业普遍存在“保证金融资”模式,邵某伪造合同虽违法,但动机是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目的是促成项目落地。若因此一律定诈骗,会打击民营企业家融资积极性,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
量刑应充分考虑退赔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即便法院认定有罪,邵某也具备法定从宽情节: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资金去向(坦白),累计退还275万元,诉讼中又退70万元,大幅降低社会危害性;取得主要被害人谅解,体现悔罪诚意。其名下房产足可覆盖剩余债务,退赔具有可行性。此外,邵某身患肺部疾病,羁押期间健康恶化。综合全案,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典型诈骗(如卷款潜逃),刑期应大幅低于十二年。辩护中,我们将提交新证据:项目合作文件、医疗证明、房产估值报告,证明邵某有持续还款能力,建议改判缓刑或降低刑期,责令通过民事途径全额退赔。
辩护核心是:商业失败不等于刑事犯罪。邵某的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或民事欺诈特征,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我们主张重审案件性质,优先通过民事调解解决纠纷,避免刑事手段过度干预经济活动。